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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征信系统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白国军 | 发布时间: 2019-02-27 09:38

  本报讯  2月26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新修改的《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新出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规范及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罚则。

  修改后的《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扩大至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不含高速公路),更适应城市化进程中道路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内容上,主要变化集中在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的交通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未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而上道路行驶和违反临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扣留其车辆。

  在城市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照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对于受到扣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受到10次以上罚款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信息纳入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举报方式和途径,并且向社会公示。举报人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且依法作出处罚,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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