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了解到,由丹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元宝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派员提前介入的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于某在担任东港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东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东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240万元、欧元1万元。
2018年10月下旬,元宝区检察院在接到丹东市监察委和市检察院提前介入通知后,派出员额检察官办理此案。从完善证据链条、加强事实认定等方面向市监察委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补证建议,为监察机关固定证据体系、提升执法办案效率奠定了基础。日前,元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前,被告人于某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48万元。经过审理,元宝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