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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检察院依法抗诉罚当其罪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卢文福 记者 王怀实 | 发布时间: 2018-12-19 10:05

  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刘立明抢劫、盗窃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对刘立明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改判刘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刘立明在流窜至大连作案前,曾先后4次被湖南、广东、河北、黑龙江等地法院判刑,罪名集中在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类犯罪。2016年7月,被告人刘立明出狱没多久,便又在大连市的金州、甘井子辖区多次入户盗窃,在金州区一户居民家实施盗窃时被女主人发现,刘立明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手机、充电器等财物。因为多次犯罪积累的“丰富经验”,刘立明在到案后供述避重就轻并多次出现反复,对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其矢口否认有持刀威胁行为,仅承认入户盗窃,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拒不供述。针对该案证据情况,金州区检察院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完善相关证据链条,并依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仔细审查本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认定:被害人陈述的抢劫事实自然、完整,并有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印证,应当采信;被告人供述的盗窃事实不合常理,且无相关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本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认定刘立明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立明仅承认盗窃犯罪事实,其他证据缺乏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的效力,都难以唯一或排他地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因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立明持刀抢劫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刘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金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并最终获得改判。

  该案系近年来金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幅度最大的一起,与原审判决相比,主刑部分改判幅度达到十年以上,罚当其罪,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的抗诉成果,既是对“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贯彻,也是对妄图避重就轻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