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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规定 规范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8-01 10:24

  辽宁长安网讯 7月30日记者获悉,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计24条,对近年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中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提高案件质量、规范侦查行为的有益做法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对此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听取程序如何启动、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中应当引导不替代、监督要到位,不得违规干预办案,不得代替作出是否决定立案、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决定,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和尊重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推脱责任、推卸矛盾。

  《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具体包括: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等十四类案件。

  《规定》对公安机关采纳落实检察机关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规定,对于合理建议不被采纳落实的,可以采取约谈函询、案件督办、现场督导等方法积极推动案件办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更换承办人或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