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20日,朝阳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及省政务服务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启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辽公通〔2018〕5号)要求,正式启用“朝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专用章”具有与公安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启用后,公安机关其他非法定审批用章一律废止。同时,朝阳市公安局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在系统专网办理不需加盖印章的项目外,一律加盖“专用章”。
本报讯 3月20日,朝阳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及省政务服务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启动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辽公通〔2018〕5号)要求,正式启用“朝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专用章”具有与公安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启用后,公安机关其他非法定审批用章一律废止。同时,朝阳市公安局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在系统专网办理不需加盖印章的项目外,一律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