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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整治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擅自设立停车场最高罚2万元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8-01-16 14:34

  本报讯 即日起,沈阳市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擅自设立停车场行为。对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依法处理。

  此外,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还针对以下情况:超范围经营行为。即超出备案登记范围经营收取停车费的问题。公安机关将对群众投诉利用虚假证明、印章以及虚构事实等骗取停车场经营手续的,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对查证属实的依法撤销备案手续,对涉及造假的企业法人、有关行为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取得停车场经营手续及超期限经营。公安机关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排查,逐一确认经营范围和期限,对于审验合格证或收费许可已到期的,公安机关将立即责令拆除价格公示牌,关闭收费系统,禁止继续收费,一律收缴审验合格证,并在7天内到沈阳市停车办办理撤销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做变更登记。公共停车场需要变更备案事项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公安机关做变更登记的行为;配套设施不规范。停车场未在岗亭上张贴公示审验合格证、收费许可证,未按照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规范设置价格公示牌的,停车场服务人员未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胸卡的,未做到泊位设置标准清晰,存在挪用占用泊位的行为;只收费不看护。停车场服务人员数量达不到看护要求、未履行看护职责的,对于停车场存在配套设施不规范、私自篡改价格收费公示内容、未起到看护义务等问题,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据《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新办理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要按照有关设施设置规范,达到规范设置要求后方准开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