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社

给案件办理“统一度量衡”——阜新海州公检法共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证据标准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驻阜新记者 黄硕 | 发布时间: 2026-04-13 09:01

  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两类案件是基层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具体办案中,侦查机关如何取证、检察机关如何审查、法院如何认定,有时会因视角不同而存在细微差异。

  为了给案件办理“统一度量衡”,日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召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工作交流研讨会。海州区法院、区检察院以及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大队的相关负责人和一线办案骨干围坐在一起,专门针对这两类案件办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达成了五项关键共识。

召开专题座谈会

召开座谈会

  分析研究

  办案流程中究竟有哪些“堵点”

  “有时候我们花了大力气取的证据,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环节,因为一些瑕疵影响认定,确实觉得有些憋屈。”研讨会刚开始,一位一线办案交警就道出了实际工作中的困惑。

  这也是此次研讨会的初衷——打通案件办理的流程堵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案件虽然常见,但细节繁多,每一个环节都马虎不得。

  会上,海州区法院副院长吴春光开门见山:“我们今天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把平时办案中那些扯皮、拿不准的事情摆在桌面上,共同寻找‘最大公约数’。”

  会议直面司法实践中的“硬骨头”,重点围绕证据种类、证据适用、证据实务认定等核心内容展开。

  坦诚交流

  公检法三方“各亮家底”

  研讨会上,来自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方代表立足各自职能,既介绍了本环节的工作要求,也指出了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难题。

  海州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陈浩嵩详细介绍了案件侦查阶段证据提取、固定和保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坦陈在紧急情况下处理复杂现场时面临的压力。

  海州区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杜鹃则从公诉角度,明确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证据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法院一方则分享了审判实践中对证据审查与认定的经验。法官们结合具体个案,生动地解释了为什么某些证据在庭审质证中会成为争议焦点,以及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时需要哪些关键证据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海州区检察院在此次会议上还带来了一份《关于醉驾存疑不起诉案件相关问题的提示》,针对血检程序、车辆性质认定、从重处罚情形以及饮酒事实固定这四个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方面,现场征求了法院和交警部门的意见。这份“接地气”的提示,为后续规范取证工作提供了参考。

  达成共识

  五项成果让办案有了“标准尺”

  经过一上午的热烈讨论,会议最终凝结出五项共识。

  一是统一证据标准,消除认识分歧。针对三方在证据要求上的视角差异,求同存异,形成一份统一的、可操作的证据指引。二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规范前端的取证工作,减少了因证据问题导致的延期审理和退回补充侦查,让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流转得更顺畅。三是确保案件质量,防范裁判偏差。明确了关键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确保每一份定案的证据都经得起推敲。四是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程序公正。严格规范证据提取、固定的程序合法性,比如血样提取是否符合规范、告知权利是否到位等。五是总结办案规律,服务社会治理。通过对两类案件新趋势的分析,不仅为后续办案积累了经验,更将向相关部门提出治理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犯罪的发生。

  海州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公检法三方的深度交流,不仅仅是几个案子的协调,更是建立了一种长效的沟通机制。下一步,法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具体的办案实践。

  详情点击:辽宁日报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