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研判,对出现的脱管漏管等情形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类案分析,靶向施策,进一步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办案人:齐景富、王者凯
职务: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曹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在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社区矫正联合巡回检察工作中,我们调取曹某某社区矫正档案时发现,其因伙同他人吸毒行为被盘锦市公安局某分局给予行政处罚五百元。我们立即向院里汇报,院里组成调查小组开展案件核实工作,并通过公安机关确认了曹某某在某小区伙同他人吸毒被带走调查的时间正处于其社区矫正期间,同时我们还针对曹某某是否多次组织参与赌博、是否满足收监执行条件等问题开展重点调查。
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在调查方向和方法上给予有力的指导。在两级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我们与司法行政部门互相协作,相互配合,持续跟进曹某某社矫期间表现,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该案开展审查,认为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对曹某某提请撤销缓刑。
随后,本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司法局对曹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在县司法局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曹某某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三年”。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缓刑是法律给予的珍贵的改造机会,绝非免除责任。吸毒行为危害深重,法律必将严惩不贷。漠视法律、屡教不改者,必将承担依法从重处罚的严重后果。
曹某某收监执行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本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能力和监督质效,切实把好司法公正最后一道“关口”,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一次生动实践。办案过程中,我们立足本职,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监督,既纠正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失范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向社会传递“缓刑不是刑罚减免,而是附条件改造”的法治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