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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出台系列文件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9-06-20 09:57

  本报讯 6月18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加强审判管理 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巩固辽宁法院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省法院进一步健全新型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了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提升审判质效意见》)为总原则,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案件质量管理意见》)等7个文件为配套的系列文件,旨在补齐短板,促进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切实提高审判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据悉,《提升审判质效意见》作为系列文件的牵头文件,对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规定,要求全省法院抓住提高审判质效这个执法办案的着力点、核心点,把提升审判质效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提升审判质效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职责、《案件质量管理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和管理边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院长的主体责任。

  发布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廷飞介绍称,2015年我省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全省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落实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全省法院遴选后的法官总数控制在全省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39%以内,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院庭长办案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入额院庭长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且主要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对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已经建立,突出法官办案的亲历性,取消了过去院庭长行政化的审批案件模式,基本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下一步,省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把学习贯彻落实系列文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同时加强宣传培训,不断完善配套举措。年底前,省法院还将对全省法院的办案质效进行评估问效,对落实不力的将给予通报。

  目前,在省法院的组织推动下,全省法院正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积案清理专项活动,活动从5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省法院对各地区的清积工作加大了督办和调度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1+7”系列文件解读(部分)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意见(试行)》共二十五条。

  《意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统一裁判标准;规范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严格限制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审限变更事由,审限变更要履行审批手续;将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作为主管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进行考量;全面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公开倒逼法官严格、规范、公正、高效办案。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共十二条。

  《意见》明确了案件质量各层级管理主体及质量管理责任,以及案件审理者的案件质量责任,规定各级法院院长是本辖区、本院案件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分管业务部门案件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庭长是本部门案件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审判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合议庭、本团队案件质量负管理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审理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要与绩效考核挂钩,审理失当担责,管理失职担责。

  3、《辽宁省高级人法院关于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共三十六条。

  各类案件的审限变更情形及管理要求在《规定》中一目了然,为我省各级法院加强审限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超审限,特别是长期未结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制度规范。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十八条。

  《办法》第一条就对院庭长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院庭长包括院长、分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庭长、分管副庭长,防止了院庭长范围的扩大。

  《办法》细化了“四类案件”分类:将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连锁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列为“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范畴;将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防外交的案件,对经济社会或者特定领域、特定行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十四种情形的案件列为“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范围;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甚至存在冲突等四种情形的案件列为“类案冲突的案件”;将信访、举报、投诉、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法官超审限、久调不判、久拖不决等案件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监督案件的规定(试行)》共十四条。

  《规定》对各级法院的“一把手”监督案件的职责给予明确,对院长监督案件的职责范围、方式方法进行规范,确保院长监督执法办案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如:规定院长监督案件的时间、内容、节点一律在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符合规定情形、认为应予监督的,一律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试行)》共十条。

  《清单》分别对院长、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副庭长以及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权力职责进行界定。

  其他两个文件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信访矛盾化解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