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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公安战线442人牺牲引发代表委员发声 以单独设立袭警罪来明示法律的红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奇 白国军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9-03-14 09:26

  2018年,全国共有301名公安民警和141名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1.2万余名公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负伤……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期从法律层面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坚固防线。

  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早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此后,这一建议被一提再提。

  最终,2015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被视为中国版袭警罪的确立,呼吁多年的“袭警入刑”终有说法。

  2018年12月,公安部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再添一枚重重的砝码。

  但由于该规定尚属行政法范畴,保障力度有限,因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再次出现在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中。 

  “我作为一名基层民警,非常支持袭警罪纳入《刑法》。”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北塔派出所副所长郭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现阶段,我们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辱警袭警行为时,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理,但警察执行公务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有着极大的区别。”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社区民警郭勇认为,违法犯罪成本过低以及一些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高等,都是单设袭警罪的必要原因。

  对于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建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刘铭表示,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是一个外延比袭警罪更宽的罪名,完全可以将严重的袭警行为评价进来,并且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至于情节轻微的袭警行为,也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和刘铭的观点相同,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赵丹也认为目前不必要单独设立袭警罪。赵丹表示,《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袭警从重情节,对于袭警的行为已经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置。“如果未来直接作出相应罪名的增设,从法律变迁角度看过于频繁,另外,袭警行为是妨害公务行为的典型体现,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袭警行为进行细化,加大打击力度。”

  建议

先调研可行性和必要性

  赵丹告诉记者,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妨害公务”时,通常会结合两点:一是相关人员必须在执行公务,且过程合法;二是嫌疑人对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阻碍达到了一定程度,如在执法行为中当场强行脱逃,或者当场与公务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没有轻微伤但造成社会影响恶劣,如闹事造成交通拥堵,或者其他对国家权威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采访中,很多基层民警认为,单独设立袭警罪将更有利于执法。对此刘铭的观点是:“我认为这里的‘有利’只能在法治的前提下从保证执法权威和执法效果的角度解读,但要达到此目的,和是否增加一个‘袭警’的概念本身关系不大。”

  赵丹建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考察妨害公务罪发生的情节、严重程度,研讨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