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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未松动 只是规定更细化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06-23 10:52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规范醉驾量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入刑实施数年来,醉后、酒后驾驶行为明显减少,被广泛认为是一条好法律。而《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了广泛讨论。
  在我省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的日常工作中,醉驾入刑是如何操作的?基层法官、基层交警对这一《指导意见》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醉驾入刑的历史沿革
 
  关于醉驾一律入刑,在2011年2月以前,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此,醉驾开始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变为由《刑法》处罚制裁,惩处方式升格,通常称为醉驾入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执法开始趋于准确、规范,酒精检测仪面前,醉驾被查,谁都心服口服。
  有了这项“铁规”,各地在查处酒驾中,执法明显强硬,在这种执法的震慑下,醉驾行为大幅减少,道路安全水平出现了很大提升。2016年4月,公安部发布统计数据: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247.4万件,与法律实施前五年相比,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驶的案件42万起,环比下降 38%。
 
  各地醉驾量刑并不统一
 
  而记者注意到,全国各地的司法审判机关,在醉驾入刑方面量刑并不统一。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全国范围内有百起以上醉驾案件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其中多起因“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上诉人阳某基于工作需要礼节性饮酒后,送病重岳父去医院途中,被交警查获,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132.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阳某被一审法院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酒后驾驶确系情势紧急,事出有因,充分考虑上诉人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撤销原判量刑部分,维持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除了这种送医紧急的情况,我省还有一起定罪免刑的判例。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中,吕某驾车在饭馆门前倒车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刮碰。发生事故后,吕某与张某乙、张某甲二人厮打,后三人均入院接受治疗。交警认定,吕某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4mg/100ml,属于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其经济损失5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法院对吕某定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蒲伟认为,这种对轻微情节的减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并非松动,是更细化具体
 
  2016年1月19日,绥中县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民警出警处理事故时,发现王某涉嫌醉酒驾驶,当场将其查获,经认定,王某负交通事故全责,其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6年年中,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今年下达判决书: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在沈河区法院采访时,这一案例刚刚审结不久。记者了解到,2016年该院共审理了150余件醉驾案,其中并没有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酒驾、醉驾涉及的情况繁多,究竟哪种情况应该定罪?哪种情况应该免刑?一位基层法官表示,各地司法机关都希望最高法能够制定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正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节如何定性问题,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细致化指导。“刑罚‘松动’一说是不对的,而是区分对待,更完善、更细化,让我们一线法官在办案时可以有一个更准确的标准。” 
  “公众都很关心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底指的是哪些行为呢?”记者问道。该基层法官表示,目前沈阳法院对此还没有出台操作细则,而“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交警说:“高压线”的电量不能降
 
  6月20日21时50分左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沈北大队在辖区沈北路道义二街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整治中,一辆号牌为辽AH6Y7×的银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引起了该大队吉警官的注意。他隐约觉得这辆小轿车面熟,在检查这辆车的时候,他特别留意了车辆驾驶人。
  “你不是李某吗?你的驾照不是因为醉驾被吊销了吗?怎么还开车?”驾驶人李某也认出了吉警官,露出了尴尬的笑容,“吉警官……”
  就在说话的瞬间,执勤交警闻到了李某身上浓重的酒味。“啊!你喝酒了!”话音未落,执勤交警已经将车辆驾驶人李某牢牢控制。
  驾驶人李某,男,32岁,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9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李某曾于今年3月20日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抓获,驾照被吊销,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李某被依法刑拘,而他的二次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将作为最终审理的从重情节被提交至法庭。
  “对于醉驾这一行为就必须严厉处理,不给试图或者侥幸违法的驾驶人以空隙,不然酒驾势头就会反弹,严厉点就不会有侥幸心理了。”吉警官说。
  “我个人也认为醉驾必须一律入刑,我们日常在抓酒驾的过程中有形形色色的醉酒驾驶者,醉酒的情况下,人确实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继续驾车肯定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甚至再次因酒后驾驶被抓的也不在少数,所以我认为这‘高压线’的电量不能降,一但降了肯定会有所反弹。”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线执勤民警魏俊说,“国人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刚刚响在耳边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号容易失去它应有的作用。”
  另外,魏俊也强调,量刑确实不好把握,要规定个尺度,不然就会出现同一案例处罚结果不同的情况。
 
  网友说:醉驾必须严惩
 
  失控的怪兽和失控的汉堡:不定罪不代表不处罚!是回归理性处理,不从严处罚。比如此罪量刑3到7年,曾经是从严从重一律7年,现在视情节可判3年或者5年、7年!我觉得体现的是人性化执法!之前是严打醉驾,现在回归正常而已!
  五岳散人:有些行为未必是因为后果轻微就免除刑罚,比如说抢劫,后果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就抢了几百块钱,谁会觉得这事儿可以不入刑?酒驾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不止是他自己的安全,这么说吧,哪怕吸毒不入刑都好,醉驾必须严惩!
  汝小湖:高压之下还屡禁不止呢,为什么要松动?
  LAW耶儿巛:不同意给醉驾“松绑”,我是搞法律的,如果这样改,会使人们产生松懈、侥幸心理,从而促使犯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