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2020年城镇化率达65%
本报讯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6〕20号)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
《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三项主要任务: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调整完善特大城市落户政策,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辽宁证监局以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具体配套措施的实施工作。
《实施方案》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这是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加快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新的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