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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企业“皱眉处” 换来各退一步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杨金慧 蒋佳彤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3-13 10:27

  核心提示

  在诉前调解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努力把矛盾纠纷尽早尽快化解,提升诉讼服务效果。近日,他们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实现了涉企案件灵活快速处理,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司法助力。

郭永娟

  办案人:郭永娟

  职务:凤城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教育中心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当中约定了采购标的、采购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由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教育中心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做出了工程审核。原、被告都予以签字并盖章。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工程款项,均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在诉前调解时,双方言辞激烈,为了缓解紧张气氛,我和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安抚,并将双方隔离开,进行“背靠背”调解。“这起事件确实是您理亏。”我对被告释法明理,表示拒不付款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需要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欠款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判决文书上网势必会影响机构名誉,进而影响将来的招生情况,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沟通,被告转变了想法,同意给付工程款,但在滞纳金方面与原告僵持不下。

  我发现,被告之所以“步步不让”,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些私人纠纷。我想解决案情,最重要的是维护人情。解开当事人与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才能解决案件纠纷这个疙瘩。我引导双方抛开过往,各退一步,将来或许还有更多的工程合作。至此,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协议。当日,被告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各项改造工程费用共计19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即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近年来,我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调解优先”的原则,秉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坚持在执法办案中厚植为民情怀,把诉调对接的“调”不断向前延伸。在审判实践中,做实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为诉调对接“赋能”,帮助人民调解员更好发挥职能作用,在各类司法案件,尤其是涉企案件,做到调解在前、司法断后,全方位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力度、温度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