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打篮球时,随身物品一般会摆在篮球架下。捡走篮球架下无人认领的手机,被失主及警察找到后,仍不承认是自己拿走的,这种情形是“捡”还是“偷”?
办案人:田桐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看似“捡拾”的行为,却有犯盗窃罪的风险。因此,如遇无人认领的财物,我们需要端正态度,把捡拾物品及时送到相关场所的失物招领处或交给公安机关,积极寻找失主,配合归还物品。
去年5月,辽宁某高校学生金某某与同学到学校西侧篮球场西北角篮球架打篮球。当日19时许,该校学生柯某某也和朋友来到同一球场的西南角篮球架玩篮球,两个篮球架相邻,距离5米远。因西南角篮球架下面有积水,柯某某便把手机放置在西北角篮球架下。
当金某某等人要离开时,发现了一部无人认领的手机。金某某原地等待了一会儿后将手机捡起拿走。柯某某打完篮球,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金某某在警方和导员联系他时,均表示自己没拿手机,并意图将手机邮寄到外地。通过手机定位显示的位置信息,公安机关最终在快递站点将手机查获。
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500元,已返还给柯某某。金某某的父母主动赔偿柯某某3万元,与柯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侦查机关认为,金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院受理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案中,需认真审查金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盗窃罪要求,客观上该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或者概括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在主客观相结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占有了该财物才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中,客观上,柯某某将手机放置在公共场所,该处没有占有宣示性的标志,没有物理性加固措施,没有视觉监管监控,完全是柯某某有意识地将手机放置在该处,但不能认定为是遗忘物,柯某某对手机还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权,即手机由柯某某实际占有。主观上,与金某某一起打球的同学证实,他们发现手机后,曾电话询问一起打球的人是否丢失电话;金某某的女友证实,金某某称手机是其“捡”的;金某某发现手机后在学校“表白墙”发了内容为“球场捡到一个手机”的话寻找失主,并在供述中明确,在现场等待失主一段时间,回到寝室看仍无人认领,才产生了不归还手机的主观故意。
综合上述证据,结合现场环境和社会一般观念,可以合理推定,金某某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该手机是他人占有,一般人在该情况下也很难意识到该手机是他人占有中的财物,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手机是他人遗忘物。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拿走,主观上未认识到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最终,沈北新区检察院对金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