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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05-26 09:3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探索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采访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孔祥来多次向记者强调。
  从2016年9月末便开始逐步研究并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被授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8个试点之一,是该项工作的先行者。对于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带来的改变和成果,孔祥来很有“发言权”。
 
  庭审环节缩短到15分钟
 
  2017年3月17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内安静而严肃。陈壮威法官敲响了示范庭审的法槌,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容留卖淫案开始了有条不紊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0时至14时期间,被告人薛某在其经营的某中医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徐某分别与嫖客陈某、孙某,卖淫女王某与嫖客冯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1日,薛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薛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法当庭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这件大东区人民法院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示范庭审的案件,整个庭审时间还不到15分钟。那么,到底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方案体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
  在认罪认罚程序设计上,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将采取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速裁程序进行,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虽然简化程序但并没有减少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获得律师帮助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还是要依法得到保障。
  “确实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从基层法官的角度来说,这种感觉太明显了。”采访中,主审法官陈壮威告诉记者,常规的1个月审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可以缩短到10天。
  陈壮威的说法,孔祥来同样深有体会。
  “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成效。”孔祥来表示,自2016年11月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到2017年4月末,沈阳市各基层法院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39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4.5%,仅1件上诉。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个,依法为15名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建立新规,加强统筹
 
  早在2014年,沈阳就成为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18个城市之一。2015年底的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央政法委领导曾表示,在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地区,诉讼效率明显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
  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起步于刑事速裁程序。沈阳法院早期进行的速裁程序试点的一些做法,被全国采用,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发布之后,‘两高三部’的具体《试点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我们中院根据《授权决定》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周强院长讲话精神,提前推出了沈阳的《试点意见》。”孔祥来介绍称,2016年10月24日下发《沈阳市法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后,确定了和平、大东、于洪、开发区、新民、法库6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探索积极意义不小,但由于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多个诉讼环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多个部门参与其中,面大人多,难度也不言而喻。
  “现在法、检两家已经衔接起来了,下一步做的就是把公安、司法部门也拉进来,现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在起草中。”孔祥来说,法库县人民法院先与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程(试行)》。随后,市中院与市检察院也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检、法两家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量刑标准、启动程序等,进一步规范程序节点的衔接,《指导意见》出台后,试点法院也从6个扩展到全市所有基层法院。“为了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并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与规范必不可少。”
 
  公职律师人数不足
 
  其实,在孔祥来看来,多部门统筹协调,并不是试点工作的棘手难题,“如何做好值班律师制度”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要有律师在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看守所和法院设值班律师。
  孔祥来说:“在法院设值班律师问题不大,但看守所距离市区较远,公办用房比较紧张、办公条件比较艰苦,分监区内、监区外设值班律师有一定困难。另外,《试点办法》只规定在看守所和法院设置值班律师,但具结书却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签署,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没有问题,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来讲,检察机关只能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临时派律师到场,有的律师还不能保证当天到场。”
  “预计将来会有7成左右案件涉及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律师到场,案件量很大。”孔祥来直言,目前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不足10人,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均无公职律师,律师靠业务谋生,法律援助出庭律师有相应的费用,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做释明、见证工作却没有任何费用,导致案件多律师少的局面出现。
  孔祥来建议,应在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设公职律师,专门帮助诉讼程序各阶段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公职律师如果不足,要给予提供法律援助的职业律师经费保障,以保证其认真履行职责;设置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统筹安排、提前谋划,落实到具体律师事务所;对于值班律师要给予相应考评,作为律师职业考评的一个项目,要给刚入职以及年轻律师更多机会做这方面的工作;要给予值班律师相应培训,帮助他们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内涵,有效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这些制度的确立,是当前亟待“加速”的关键点。
 
  如何避免“花钱买刑”?
 
  记者留意到《指导意见》共有6个亮点: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程序;确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鼓励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给予量刑激励的原则;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的处理程序;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原则等。
  其中确定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就给“花钱买刑”打好了预防针。
  孔祥来认为,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从宽也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孔祥来解释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对于一些严重暴力、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要本着严厉打击的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指导意见》规定的从宽幅度是10%至30%,不同刑案的从宽幅度不能超过一年至两年,不是无限度从宽,这是法、检两家充分论证后,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单独从轻情节而得出的,避免了实践中的随意性、任意性,也澄清了办案人的模糊认识。
  “在公安、检察、法院阶段认罪,从宽的幅度不一样,大体上会依次递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另外一个层面讲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就认罪认罚,在量刑上可能会更加从宽。”孔祥来这样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