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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亲情和伦理摆上桌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大海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4-14 10:04
辽宁家事审判改革一周年观察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2016年的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家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辽宁有三家法院成为试点。
  一年后,省高院决定从今年3月30日起,将家事审判试点单位扩大至全省17家中级法院,并由各中级法院确定本地区50%以上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全面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改革。
 
  由重裁判向重情感修复的转变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是全国试点法院之一,该院的“三八合议庭”主要负责家事审判工作。
  合议庭成员、民一庭庭长董娜告诉本报记者,家事类纠纷不是简单的你输我赢,也不是黑白分明的谁对谁错。如果法庭完全充当消极的居中裁判者,用审理财产类案件的模式来审理家事案件,那么很可能会让当事人的情感在诉讼中遭受二次伤害。
  “以前,法官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特别是对占家事纠纷一半的离婚纠纷,法官通常先问是否愿意离婚,若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审判焦点马上转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争议,至于当事人感情的修复问题,法官极少过问。”董娜说。
  这种审判方式,在保护婚姻自由和维护家庭稳定之间,过度强调离婚自由,特别是重视形式上的离婚自由,但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则过于简单粗放。
  为彰显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性与人文关怀,西市区法院在庭审中注意将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案件区分,将婚姻死亡与婚姻危机区分,重点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死亡婚姻,以和平分手为追求目标,对于危机婚姻,要尽最大努力修复其受损的家庭,让双方的亲情得以延续。
 
  家事法庭充满家的味道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也是全国试点之一。当记者来到这里的“家事法庭”时,被法庭内的布置所吸引:审判庭的中间有张大圆桌,上面摆放的桌牌分别是审判长、审判员,还有家事调解员。而过去法庭上的“原告”“被告”的牌子则被“丈夫”“妻子”等代替。
  大东区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长、现民二庭庭长刘鹏说,这是家事审判改革的一大亮点,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围坐在一起,与其说是审案子,倒不如是唠家事。这种方式不会使当事的夫妻双方在走入法庭的一瞬间便成为对立的双方,缓解了夫妻对立情绪,对案件调解很有利。法院应注重从审判理念上重视家事审判,融入人文关怀,不让一张纸文书草率了断亲情。
  法庭在环境的布置上也注重增加家的氛围,墙上挂着多幅字画,字画上写的是“家和人顺”“家和万事兴”等,墙边四周摆放的也不是长椅而是沙发。
  记者遇到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赵先生和周女士。赵先生说,虽然他和周女士最终还是离婚了,但正是在这种法庭的环境下,使原本情绪严重对立的两人却好合好散了。
 
  审判方式更易于各方的沟通
 
  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需要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针对剪不断、理还乱的“家长里短”,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采用“1+2+1+1”模式,由民一庭庭长担任审判长,并配有两名审判员、一名司法辅助人员和一名书记员。
  董娜介绍,家事合议庭根植于基层,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家事合议庭全体成员始终坚持把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中重要位置,坚持“弱势群体要盯紧,维权工作要做准”“缘法缘理解千家纷争,平息矛盾保一方稳定”“变上访为下访,变申诉为息诉,化被动为主动,定分止争”“抓住一线,解决一案,教育一片,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解决家事纠纷。
  2016年,家事合议庭共审理家事纠纷80件,占全院家事纠纷的35.87%,家事合议庭的法官们为爱共同“把脉问诊”,让冷冰冰的法律有了温度,也让曾经横眉冷对的当事人亲情得以延续。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则打破了传统模式,为家事法庭专门设置了家事调解员。调解员由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有较强调解、沟通能力的社区工作者和大学法学院老师组成了家事调解委员会,用社会力量修复亲情,在立案、庭审前后、结案后,调解委员会成员都会介入家事纠纷的处理,调解员不预设立场,以“案外人”特殊的身份,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寻求解决之策,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方向性参考。一年来,家事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70件撤诉,夫妻破镜重圆,12件平稳调解离婚。
 
  推行庭前调解实现双赢
 
  针对家事纠纷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家事法庭推行调解前置程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
  西市区法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开庭前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对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采取速调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则在开庭时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组织庭上进行调解,主要采用拉家常式调解方式,尽力避免矛盾的升级和激化。通过引导当事人的认识、调整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劝解进行调解。按结案方式统计,家事纠纷数据为:2016年,西市区法院共调撤家事纠纷113件,调撤率高达52.07%,相比2014年的39.93%,2015年的39.77%,有大幅提升。可见,调解前置程序和新型调解方法的运用对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积极意义。
 
  设置婚姻冷静期制度可行否
 
  离婚案件中,对一些处在婚姻危机阶段,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够确定、有缓和可能的离婚案件,西市区法院设立了婚姻冷静期制度,在案件审理期限内给当事人留出2-4个月的冷静思考时间,让其有一个慎重考虑,最终作出决定的缓冲时间。实行婚姻冷静期制度以来,有多对夫妻通过自我冷静思考,最终破镜重圆,重归于好。
  同时,开展案后延伸服务,制定案后跟踪、回访、帮扶制度。重点对特定案件进行回访,具体为对设置婚姻冷静期的案件,每月进行回访。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每两月进行回访,回访次数不低于3次。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修复的赡养案件,每月回访一次,不低于6次。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人身保护裁定送达之日起,每月进行回访,回访不低于6次。通过进行案后回访,有助于法官了解当事人亲情修复情况,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和影响力。
  不过,在沈阳的一些法院法官对冷静期制度表示无奈。一位法官说,现在案件太多了,如果实行冷静期制度,那么在当下还要求结案率的前提下,很多案件就会超审限,影响法官考核。而目前,上级法院对冷静期制度是否算不算审限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落实
 
  在家事纠纷中,存在着处于经济强势地位的一方通过隐匿、虚报家庭财产的方式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实体处理公平公正的情况。而我国法院现在倡议基层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实施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此话题在网络上也惹起了热议。
  记者向我省几个基层法院,包括正在家事案件审判试点的法院进行询问,所问法院都没有实施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西市区法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正在考虑引入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向申报义务人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义务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如实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可以考虑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申报义务人需在申报材料上声明“申报结果属实,如果以后发现有任何瞒报或少报财产的行为,将承担对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这样既能够减少案件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够保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沈阳的几位法官则认为,目前自己所在的法院没有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主要原因是目前东北地区审判条件对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上可能会有难度。比如认定是否如实申报财产;如果虚报财产如何处分,处分财产的比例是多少?由于缺乏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依据,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当然,沈阳的这几位法官也都认为,申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如果有配套的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法官就好操作这项制度,这个制度的优点还是值得称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