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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获刑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17-02-27 09:18
  本报讯 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判决,涉案人员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洪某利用辽阳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及用辽宁某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以承诺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在其租用的沈阳市和平区某大厦的房间,以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引诱社会公众向该公司投资从而吸收资金。经审计,洪某至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6人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368万元,返还投资人人民币55万元。法院认为洪某使用引诱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