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哄抬口罩价格重罚300万!扩散!这些行为同样会依法严惩!看谁还敢顶风作案!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0-01-31 10:28

  进价200元一盒的口罩,竟卖出了850元的“天价”?

  连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在持续。这期间,哄抬物价者有之,造谣传谣者有之,煽动仇视者有之,卖假口罩者亦有之。

  在共赴时艰抗击疫情之时,一些人钻起了法律的空子,制造恐慌情绪,大发“疫情财”,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容!

  那么,有哪些行为会被依法严惩?今天,记者采访了辽宁省司法厅政府法律顾问处处长殷磐石,由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

  1、我国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管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擅自逃离,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罚。

  面对来势汹汹的生命威胁,恐慌是人们正常的“应激性反应”。信息越是不明朗,公众越是迫切打探,小道消息自然也就“似水泄地”、“四处流淌”。

  连日来,中央和各地方都及时发布信息,让民众知情,稳定了民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于发“疫情财”的,必须快查严惩。

  发“疫情财”惑乱了人心,扰乱了市场秩序,既冒犯了民众,也触犯了法律。

  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

  4、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玩忽职守依法将受到处罚。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5、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依法予以严惩。

  目前,全国各地企业、组织、个人纷纷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捐赠款物,向疫区提供诊疗物资和设备援助等,接收部门要依法健全接收、登记、分发等各项制度,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伺机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尤其是挪用疫情防控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疫情防控款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了打赢这场战争,全国上下已经吹响集结号并奔赴战场。

  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只要我们心手相牵,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