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零工群体因多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界定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突出,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面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困境。而通过调解这种柔性的司法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的一次性解决纠纷,更可以化解双方的心结,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办案人:路宏
职务:海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24年的一天,常某受雇到被告厂房干零活,干活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单位的一个烟囱堵塞了,常某采取了燃爆竹的方式来疏通烟囱,结果烟囱底部发生爆炸,产生火焰将常某烧伤,造成常某二级、三级烧伤多处,体表烧伤面积将近50%。经过积极的治疗,常某依然留下大量瘢痕,严重影响其将来的生活。此后,常某联系工厂人员协商赔偿事宜,却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并且发现该工厂正在进行注销程序,情急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工厂告到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考虑到常某伤情严重,以及被告工厂正在注销的紧急情况,便积极联系被告了解情况。被告一方虽积极回应联络,但是对于用工事实予以否认,工厂方称工厂早已停产,现在使用厂房的是原工厂的一个监事,该名监事自己独立运营另一个企业,雇佣的人员也是为另一个企业工作。通过工厂方,我随后联系上了该名监事,其对于工厂方所述的事实予以确认,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求常某先撤诉,重新起诉自己所有的公司。常某对此表示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在被告的厂址工作,不应该起诉其他工厂,也担心因此无法得到赔偿。
面对双方的矛盾,我仔细研究案件现有证据发现,工厂虽主张自己厂房出租给监事使用,但是没有租赁合同,也没有房租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无法认定用工主体确实是另一个公司。
于是我再次联系工厂方,向工厂一方释法明理,工厂方最终考虑到工人的利益,愿意先由自己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再索要赔偿。案件至此终于有了重大的进展。此时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烧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开过鉴定质证庭,虽鉴定结果尚未作出,但是双方对赔偿金额都有了心理预期,见此,我立即开展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双方沟通,终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并且被告工厂愿意一次性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常某,面对这样的结果,常某非常感动,当即同意和对方达成和解。
最终,案件以被告工厂当场支付常某28万元赔偿款达成调解,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