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是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涉案的房地产公司效益不好,农民工可能面临即使胜诉也拿不到劳动报酬的结果。办案人根据现实情况,积极想办法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制作多个调解方案,保障农民工权益。
办案人:崔英杰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近日,作为振兴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我采取“先行调解+督促履行”方式,使持续三年的农民工讨薪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以实际行动将当事人的权益落实到“真金白银”。
2022年,赵某等三名农民工经李某某介绍,在某房地产公司楼盘工地上从事挖掘机作业,完工后却一直未获得劳动报酬。三人一怒之下向介绍人李某某讨要说法,此后又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都未取得效果。最终,三人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劳动报酬9万元。我接手案件初步了解案情后,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
被告李某某表示自己实在无力解决问题,向我提供了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务人员的电话。
于是,我联系某房地产公司法务人员,法务人员称原告经中间人介绍干活,并非本公司雇佣,不能支付报酬。我告诉对方,只要双方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无论是否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只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辛辛苦苦出工出力却没得到报酬,换了谁心情能不激动……经法务人员与公司领导一番沟通后,公司称愿作出让步,但最多能给6万元。
看到案件调解有了进展,我就做原告赵某等三人调解工作,但这三人态度坚决,要求必须支付9万元劳动报酬。见此,我耐心引导他们,企业的经营处境也很艰难,现在愿意给付报酬,还有协商余地。若拒绝调解,法院作出判决后还需执行,维权周期可能会很长。
在我耐心引导下,双方同意就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协商。我精心制定多个调解方案,与当事人十余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在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赵某等三人劳动报酬7.5万元。调解协议虽然达成了,我担心节外生枝,就主动承担起督促履行的责任。我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半个月后,在我见证下,某房地产公司将7.5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付赵某三人,拖欠了三年的劳动报酬终于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