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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品“浑水摸鱼” 判决澄清是非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3-04-12 10:09

  关键词:商品名称    商标     一定影响    直接比对

刘彬 绘

刘彬 绘

  基本案情

  “三圈”火了 同行来了

  原告某新材料公司诉被告某密封材料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三圈密封带”属于其生产销售的新型密封带的商品名称,已经有一定影响,被告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三圈”,构成不正当竞争。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对水暖管道施工常用的生料带进行改良过程中,于2018年5月研制出了一种新型密封带,并先行以“三圈密封带”作为该密封带的商品名称。经过原告持续的商业宣传和推广,“三圈密封带”不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成为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

  被告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与原告同类的密封带产品包装上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第五代三圈带”“升级版三圈密封带”等名称或标识。

  裁判意见

  产生影响 停止侵权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三圈密封带”商品名称依法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被告擅自在其密封带产品的包装及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三圈带”“三圈密封带”标识名称,足以导致与原告商品在市场上出现混淆。故认定被告混淆使用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没有取得商标 法律同样保护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王时钰:传统的密封带通常需要缠绕多圈才能保证密封性能。原告将“三圈”作为其密封带商品名称,强调只需缠绕三圈就可以实现密封的效果。原告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圈”商标,因“三圈”申请注册时仅体现商品的质量、功能特点,缺乏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而未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业标识只有申请注册商标,才能取得专用权。本案“三圈”未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否就意味着原告“三圈密封带”商业标识就彻底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呢?

  现实中,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经过经营者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导致一些商家盯住这些商业标识“蹭热点”现象频发,侵害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混淆行为专门进行了规定和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被告为了“搭便车”,在原告“三圈密封带”商品名称已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三圈”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比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法,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为前提,只要商业标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区别体现了不同知识产权专门法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立法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行了补充性保护,为构建起我国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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