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2月24日,记者从营口市“12.1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获悉,营口通报“12·17”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17日8时9分许,马某驾驶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空载)沿营口沿海产业基地4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大街路口时,与吕某某驾驶的沿东海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小轿车驾驶人吕某某,乘车人来某1、来某2、来某3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忽视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超速行驶,驾驶制动系统、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吕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的使用、管理单位营口某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仅停留在口头提醒,对公司车辆和驾驶人失察漏管,车载智能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不落实,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足,事故车轮胎、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事故路段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识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警示标志,未健全城市道路安全设施。
通过深度调查,调查组对以下五方面工作提出要求:
进一步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物流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按要求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加大源头监督管理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企业监督管理,采取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重点督促检查租赁、挂靠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发现隐患问题及时严格处理。
强化隐患排查和道路秩序管控。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缺少交通安全标识和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安全隐患。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在重点路段加装测速监控探头,依法严惩超速行驶行为,有效加大对超速行为的震慑力度,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委会要加强园区内道路的安全管控,与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交通安全设施作为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辖区内道路的一项重点内容,共同协商推进。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全区要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