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电子烟制作大麻烟进行贩卖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据悉,这是自去年7月1日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以来,我省查处并审判的首例该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起诉书显示,“90后”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曾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次获刑。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于2021年8月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9月被正式逮捕。
于洪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从他人处购买大麻油,将其滴入电子烟中制作大麻烟,并于2021年7月至8月,通过跑腿送货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大麻烟20余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每支大麻烟售价200元—500元不等。同时,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刘某某将微信账户收取的毒资提现到其银行卡内,前后提取赃款共计7000余元用于日常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审理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刘某某售卖的大麻烟,是否属于新型毒品(一般指合成毒品)。”该案主审法官——于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姜鼐告诉记者,于洪公安分局向公安部申请鉴定相关物证的成分,最终确定大麻烟的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当庭,刘某某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法:依法判决有效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姜鼐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毒品呈泛滥趋势。去年7月1日,我国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以及新增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就是说,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电子烟,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是传统烟草的替代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使用。不法分子利用电子烟的合法外观,向电子烟的烟弹、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成分,制成新型毒品“大麻电子烟”。“大麻电子烟”烟油中的合成大麻素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不依赖于大麻的种植,成本更低、容易获取,并且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为严重的一类。
吸毒人员吸食该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本案的依法判决,有效地打击了新型毒品犯罪,对提高群众对新型毒品的认知、预防新型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天然大麻中提取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均属于毒品范畴,切勿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