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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以法服人” 力争“心服口服”——记绥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延顺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 发布时间: 2019-08-05 10:38

  “对于那些争议不大、能调解的案件,尽量让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同案件要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对症下药’才能‘以法服人’。”绥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刘延顺讲求“心服口服”的办案方法,把司法公正的效果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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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顺(右)与同事在研究案情

  多年来,刘延顺在审判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尽职尽责,确保每一件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又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2018年,刘延顺结案603件,结案率达到93.2%,个人年终结案数位列绥中县人民法院第一名。

  “公正审判,一心为民”,这是法律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同时也是当事人对刘延顺的高度评价。

  高某是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在参与绥中县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招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某置业公司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某置业公司未举行招标会,但却以公司无资金为由,拒不返还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北京某门窗幕墙公司将绥中某置业公司起诉至绥中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绥中县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件分配到民事审判二庭之后,承办人刘延顺及时对案情进行了解,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初步审查。刘延顺在审查中了解到,北京这家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民营企业,大部分股东为大学生创业者,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因此这次投标保证金的滞留,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考虑到原告公司的实际情况,他安排书记员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考虑到原告所在地为北京,细心的他还特意把庭审时间安排在下午,便于外地人员参加诉讼。

  在调解中,被告公司虽然“认账”,但总以公司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时间,刘延顺果断放弃庭前调解方案,如期完成了庭审工作,对案件进行宣判,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案从立案到案件宣判不过两月有余,最终得以圆满解决,高某激动地说:“绥中县法院帮我们把钱要了回来,公司有救了。”

  多年来,刘延顺始终以公正审判促司法和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在审判过程中全力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刘延顺认真对待每一件案件,同时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工作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判效果,立足于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司法成本,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