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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以“河长+检察长+河长助手”强化配合护生态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铁岭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19-07-15 09:56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与铁岭市河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河长制中推行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协作配合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制定,旨在服务辽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共同推进铁岭市河长制工作稳步提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该《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将在铁岭市县两级开展“河长+检察长+河长助手”巡河活动,通过“河长+检察长+河长助手”实地查看江河湖库现场、座谈交流、听取河长制落实工作情况介绍等方式,让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河长制工作的有力推手。

  据了解,河长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治理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河长助手由市、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意见》提出,建立工作联动和联系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在河长制办公室设立“检察官联络室”,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事项。

  《意见》明确,双方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河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监测数据,以及环保督察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信息。检察机关定期为其提供已办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

  《意见》还确定,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河道水生态环境案件时,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调阅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材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作时,各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密切配合。在涉及河道水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视案件情节邀请检察机关提前参与,协助督促行政机关处理好涉及公益诉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