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帮忙,打开七旬老人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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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于某因三次破坏商铺装修,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引入AI技术辅助,帮助老人认清法律责任、打开心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人:张鹏飞
职务:北镇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作为承办检察官,翻开案卷时我发现,这并非一起普通的毁财案件,而是另有隐情。
于某女儿被涉案房产原房主之子杀害,法院判决民事赔偿未执行到位。原房主将涉案房产抵押,房产经司法拍卖由现房主取得,但于某始终认为“凶手家的房子不该转卖获利”,遂多次阻挠装修并损坏财物。
审查中我们发现三个关键点:一是涉案房产经抵押、拍卖已完成合法流转,现房主与于某和原房主之间的纠纷没有关系;二是于某的毁财行为已符合立案标准;三是于某的行为根源系未获赔偿引发的错误认知。此案若是简单起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我们组织召开了检察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代表等参加。
以往召开听证会,我们都是以阅读的方式向当事人和听证员释法。此次听证会,我们首次创新推出“AI+听证”工作模式,引入AI程序为当事人、听证员答疑解惑,这是我们在智慧检务领域的一次创新尝试。
在现场,我们链接AI程序,通过大屏幕同步展示。听证员、案件当事人现场通过AI程序询问相关罪名的构成条件和立案、量刑标准等专业法律问题,以及类案的处理结果。在向于某释法说理时,我们还通过AI搜索功能,找出与于某类似的案例,AI现场分析案情,讲明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快速、全面了解了与自身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直观地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做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同频交流,提高释法说理效率。
最终于某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我们综合考量其行为表现、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已实质性修复社会关系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大数据加持让“人工智能+数字检察”得到深度应用,成为检察官的好助手,为案件办理提供便利。我们还将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实践新路径,切实以科技创新助推办案质效与管理服务双提升。
爹娘咋养?当众讲清“情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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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的老张夫妇育有两子一女,十余年来独自居住在次子提供的房屋中。随着年岁增长,老两口疾病缠身,近3年生活难以自理。十余年间,二老多次住院治疗,累计自付医疗费5.6万余元,子女间却因费用分担问题产生矛盾。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塔山人民法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巧断家务事,化解赡养纠纷。
办案人:李福山
职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塔山人民法庭一级员额法官
赡养纠纷、家庭矛盾,是当下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一类案件。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我们要考虑矛盾纠纷的化解,还要考虑家庭关系的和睦,并尽可能地兼顾法治教育、社会意义。因此,我们将巡回审判车开进某村,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审理这起典型赡养纠纷案。庭审现场,乡党委领导、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数十名村民旁听,开在田间的法庭给乡亲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要解纷,先解心,农村赡养纠纷的产生,除了“付出不均”的因素外,经济条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在庭审中,我们充分听取3名子女的心声和诉求,让他们有机会跟父母、跟兄弟姐妹“诉诉苦”“交交心”,使一家人产生“都不容易”的互谅情感。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还采取了“法律+情理”的“双轨解纷”方式,一方面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子女法定赡养义务。本案中,3名子女经济条件、照料付出虽有差异,但赡养责任不可推卸。我们综合考虑老人医疗支出、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当庭作出判决,3名子女每月共同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分摊5.6万元医疗费。另一方面,为了弥合亲情裂痕,我们邀请乡贤调解员讲述“孝亲故事”,展示老夫妇多年来的医药费单据和子女幼年全家福,唤醒亲情记忆,使3名子女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从而心服口服接受判决,并实现了从“被动赡养”到“主动尽孝”的情感转变。
案件审结后,我们又联合当地政府建立“跟踪回访”机制,确认子女已主动履行义务。我们还将本案改编成《乡村赡养纠纷调解指引》,发放给辖区调解组织。这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巡回审判,成为基层治理“从矛盾化解到价值引领”的鲜活样本。
无证卖隐形眼镜 处罚一个不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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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作为框架眼镜的替代品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用户数量日趋庞大。今年2月,为规范隐形眼镜市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隐形眼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五一”节后,检察官们再次走访辖区美甲店、眼镜店等场所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办案人:毛建华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今年2月,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收到线索,辖区内有企业涉嫌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隐形眼镜作为角膜接触镜,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采购时也须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并且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我们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调取国家药监局、企业查询平台数据,初步摸排出辖区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线索,通过实地走访辖区学校周边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等场所,发现有的经营者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隐形眼镜,有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有的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等,经营的隐形眼镜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消费者购买使用后,极易引起多种眼部炎症及并发症,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月26日,我院正式立案。3月11日,我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力度,规范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消除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消费者“眼健康”。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立即立案调查,于4月28日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问题的眼镜店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针对无证经营医疗器械问题,行政单位开展为期两周的专项检查,对辖区美甲店、眼镜店等可能存在相关问题的35家经营户进行了排查,重点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等)经营资质、产品合规性、经营行为规范等内容,同时加强普法宣传,落实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院将以“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为契机,联合行政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检察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时,选择正规渠道和合法经营的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