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春季是火灾的高发季节,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严重损失,火灾责任人也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办案检察官秉持“检护民生”理念,活用“枫桥经验”,成功化解一起火灾引发的矛盾纠纷,让法治的阳光温暖民心。
办案人:王丹丹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近日,我办理了一起失火罪案件,经我工作,被告人尽力赔偿了被害方的财产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案件办结后,我又把此案例做成普法小视频,让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2024年春季的一天,林某在东港市某乡镇燃放烟花爆竹,而燃放地点附近就是苇场,苇场醒目位置设立多个“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语,但林某并未在意。林某点燃爆竹后,火球直接朝向苇场内飞去,林某边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边灭火,但火势瞬间不可控制,后消防人员赶到灭了火,苇场受到了损失。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我多次到看守所提审林某,一为核实案情,了解他对赔偿事宜的想法;二为教育谈心,促使他认罪认罚。起初林某并不认罪,认为失火并不是他造成的,当时王某也燃放烟花爆竹了。对于林某的质疑,我反复审查案件卷宗,观看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最终确定苇场着火是林某燃放的爆竹所致。我从法律规定、证据事实、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多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林某逐步认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最终自愿认罪。
林某虽然认罪了,但是因苇场财产损失数额重大,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矛盾。林某妻子在苇场失火后,便与林某离婚。且林某妻子常年有病需要治疗,家中积蓄十分有限。林某表示自己经济条件有限,赔不起受害方那么多的损失数额。
我深知此案不仅关乎法律的裁决,更关系到受损方的权益以及社会矛盾的化解。在了解到林某有赔偿意向后,我主动当起沟通协调的桥梁,积极促成林某与苇场承包人进行协商,在反复的沟通与协调中,林某在自己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被害人赔偿款项,获得苇场承包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办理完此案后,我将此案改编成普法视频,通过本院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发布,转发到当地村民微信群中,让更多的群众增强防火意识。
检察机关不仅依法惩治犯罪,更致力于从源头化解矛盾,工作中,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放在最高位置,多措并举,助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做到既解群众“法结”又解群众“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