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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虽从轻得长心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黄佳玲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3-28 09:25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一些醉驾情形从重处理,同时也对如醉酒后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几种情形明确了从轻处理。前不久,我办理了一起酒后挪车案件,经过调查分析,又举行公开听证,最终检察院对酒后驾驶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丹

  办案人:李丹

  职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去年冬天的一天凌晨,杨某和几位好友在KTV里欢聚畅饮。几杯酒下肚,杨某的两位朋友袁某和夏某起了冲突,有人报警后,大家就来到门口等候警察。警察在出现场过程中,杨某调解平息了纠纷。这时警察发现袁某的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并堵住路口,杨某自告奋勇上前挪车。杨某将车从非机动车道挪到左侧步道砖停车位中。

  就在杨某挪完车后,夏某误以为挪车的人是袁某,马上向在场警察举报:“他酒后开车了!”经过检测,杨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高达187.8mg/100ml,公安机关将该起案件立为危险驾驶案展开侦查,对杨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唉,我当时就想着帮个忙把车挪一下,车挡着人行道了,压根没寻思这也算酒后驾车啊。”杨某无奈地叹了口气。

  我通过仔细研判案情,查阅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考虑到杨某挪车的初衷仅仅是为了解决车辆堵塞道路的问题,并非出于正常的驾驶出行意图,不存在主观的驾驶动机和目的。同时,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凌晨时分,此时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都相对稀少,现场还有警察在出警,整体交通环境相对安全稳定。

  依据《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酒后短距离挪车行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我将该案送上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充分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认定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我院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处理,绝非对酒驾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精准把握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在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护个体权益之间找到最佳契合点,让法治之光洒满每一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