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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1981年割活驴肉案”发酵 5年后“一五”普法全国启动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杨清林/文 赵敬东/摄 | 发布时间: 2017-08-08 08:24
  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就有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这就是混沌理论中的“蝴蝶效应”。
 
  抚今追昔,欣慰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累累硕果。这场持续30多年、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的普法教育,其初始的“蝴蝶效应”是本溪1981年的一起割活驴肉案件。
 
  由“割活驴肉案”形成的报告
 
  36年前,本溪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有个姓杨的年轻人想吃驴肉,看到别人家的一头驴,就牵过来,拿刀把驴屁股上的肉割下几块,回家包驴肉馅饺子,美美地吃了一顿。由于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杨某被扭送到了公安局,警察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不知道这样是犯法吗?”杨某大呼冤枉,说自己又没杀人放火,怎么想吃肉也有错?
 
  时任本溪市司法局局长的孙彦芳对这个案子感到万分痛心。本溪是东北的一个重工业城市,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但在当时,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只限于“杀人偿命”。几个月后,孙彦芳向本溪市委提交了一份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报告里对这起割活驴肉案的描述触动了很多人。在这种大环境下,本溪那起割活驴肉案,助推本溪在全国率先开展全民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我们有必要介绍一下当时的历史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普法走进农家院
 
  本溪普法引起全省关注
 
  由于本溪市的法制宣传教育起步较早,效果明显,很快引起全省关注。
 
  现在回顾起来,本溪普法活动的起步阶段也是很艰难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本溪市社会治安状况较为严峻。其中,青少年犯罪严重,占犯罪总人数的80%,多表现为盗窃、流氓犯罪。本溪人民强烈要求整治社会秩序,尽快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本溪市委、市政府顺应人民的这一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那时老百姓普遍存在这样的想法:“反正我不犯法就行了,我没有必要去学法。”不光基层存在这样的误解,一些领导干部对开展全民普法也有不少顾虑。但是本溪市委、市政府把这个活动坚持搞起来了,而且是长期搞下去。
 
  1985年,全国普法尚未展开,本溪就用一年时间,完成了对2000多名县级以上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1987年,本溪提前3年完成了在全市人民中普及《宪法》等法律、条例的宣传教育任务,并组织了31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人日报》在全国29个城市联合发起的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得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的“特别组织奖”锦旗。1988年,本溪市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本溪分中心”,动员了1300多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学习,系统授课,两年后进行闭卷考试。
 
  纵向来看,本溪的普法教育领先全国5年,提前两年完成“一五”普法计划。
 
  1983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邹瑜在本溪曾问一位80多岁的乡下老太太知道不知道什么是《宪法》,老太太说:“知道,《宪法》是妈妈,其他法律是儿子,妈妈比儿子大。”由此可见当时本溪的普法教育成效。
 
  本溪市一手抓普法,一手抓惩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普法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蝴蝶效应触发“一五”启动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的教育活动,要求各级政府增强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为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省内各级司法机构恢复重建以后,基本都设置了法制宣传机构,选配专职法制宣传人员,与各部门、各行业中的法制宣传员、报道员一起,构成了一个较强的法制宣传队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轨道。
 
  本溪的普法经验得到国家司法部的认可,1984年6月,中宣部、司法部在全国推广了本溪市开展普法工作的经验。当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关于五年内在全省普及法律常识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全省范围的普法教育活动。
 
  辽宁省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在全国率先成立,各市、县(区)都成立了领导普法工作的专门机构,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也组建普法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1985年4月,省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方案。从此,辽宁省第一个5年普法计划迅速在全省展开,普法工作转入全面实施阶段。普法对象是全省3130万公民,普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法学基本理论。
 
  司法部部长邹瑜找到了一直关心普法工作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律知识基本普及教育,彭真表示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辽宁法制报》诞生,彭真为本报题写了报头。
 
  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时转发了《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通知。随后,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1986年,全国正式拉开了第一个5年普法规划的序幕。
 

普法如今已成为常态
 
  从“一五”到“七五”,普法深入人心
 
  为贯彻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提高向全省公民普及法律常识重大意义的认识,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宣教的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向全省人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通过普及教育,使全体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养成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观念。要求大多数公民在1990年以前要知道《宪法》和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基本要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扫“文盲”,到“一五”普法开始后大张旗鼓地扫“法盲”,中国人经历了一次深刻的法律知识普及。从自上而下地“把法律交给人民”,到亿万人民主动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中国人又经历了一场深刻的观念革命。
 
  从“一五”到“七五”,普法已经深入人心,初始的“蝴蝶效应”仅仅是一起割驴肉案件,却促进了转型期中国的全面升级。从第一个5年普法到现在,全国普法的工作推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依法、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机制,保障了普法工作在法治进程中长期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