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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切也应该有“出生日期”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5-15 14:01

  核心提示

  “检察官,果切是否需要标注制作时间?没标注制作时间的果切如何确保食材新鲜、食用安全呢?”今年3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出的有关果切食品安全方面的疑问。

张宝印

  办案人:张宝印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收到线索后,我院干警迅速开展研判,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明确果切作为鲜切水果制品,属于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同时,经咨询我院食品安全领域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得知果切一旦超出安全食用期限,可能滋生细菌或其他微生物,消费者食用不新鲜的果切,会危害身体健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院于3月13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辖区内的果切销售者进行走访,发现辖区内大部分果切销售者都未标明果切具体制作时间。

  在与果切销售者交流过程中,部分销售者认为自己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制作果切、果捞属于餐饮服务,可以不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随行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表示仅进行水果和果切的销售不属于实际从事餐饮服务,即使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仍应当标明制作时间。

  随后,我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要求对果切等即食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标明具体制作时间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向涉案果切销售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踪观察,涉案果切销售者已整改完毕,果切均已标明制作时间。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效能,最大限度守护民生,我院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出台《沈河区关于规范水果切(捞)标签标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食品销售者经营果切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当制作包含食品名称、价格、加工制作日期内容的标签,未依法标明具体制作时间等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为辖区内即食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的执法提供指引。

  自“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院广泛收集民生线索,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已立案办理食品安全等领域案件10余件。接下来,我院将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