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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错贴不良信用“标签”,该赔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5-13 10:33

  核心提示

  因身份证被朋友冒用贷款,男子背负近10年不良信用记录,虽然信用社承认存在审查不细问题,也已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但对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到底该赔多少钱?法官找到了当事人信任的朋友,最终打开了当事人心结。

王英男

  办案人:王英男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长

  2011年10月,吕某的身份证被朋友使用在某信用社办理贷款3万元,信用社未审查贷款人身份即办理贷款。2012年11月,因该笔贷款逾期未还,致使吕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2014年8月,吕某因欠贷款被诉才知晓此事,后多次与某信用社交涉均未得到解决。2023年11月,吕某起诉该信用社,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及经济损失10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我了解到该信用社承认存在借名贷款审查不细的事实,立案后积极申报并已消除吕某不良信用记录,但不同意赔偿吕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我认为,因信用社过错行为造成吕某社会信用受损且将近10年的时间未给予纠正,给吕某带来诸多不便及巨大的精神压力,可根据信用社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具体情况,酌情由信用社赔付吕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吕某主张赔偿因信用不良无法贷款而导致的高息贷款损失10万元,我认为该损失与信用社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和间接,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存在相当性,吕某亦没有证据证明信用社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面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始终耐心调和双方的矛盾,尽管吕某情绪一直很激动,坚决不接受调解,我仍选择顺应吕某的性格特点和情绪需求,找来他信赖和尊敬的一位朋友,一起做工作。吕某终于听进去了,打开心结,接受了信用社的道歉及赔款4000元。

  不良信用记录会使相关人员在申请银行贷款、公务员考试、申办行政许可、招投标竞争等很多领域受到直接限制。金融机构必须从严从实核查办理业务人员的相关证件。同时,我总结出处理此类纠纷还应注重保护金融机构的社会信誉,出现纠纷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解决,金融机构应主动对自身过错作出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