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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线穿林纠纷“两难”变“两全”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丁芊文 本报驻本溪记者 刘妍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5-13 10:31

  核心提示

  多家企业未经同意在八旬老人林地内架设电线杆,导致林木无法采伐。拆除电线杆,浪费社会资源,不拆除,老人要受损失。法官牵头经过多轮磋商,终于拿出了让各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李颖

  办案人:李颖

  职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法官,万万没想到,你能这么重视一个农民的事,我的树不仅能砍了,还得到了补偿款!”近日,年过八旬的原告孙某某打电话向我道谢。

  老人的故事还要从40年前说起。孙某某于上世纪80年代承包使用案涉林地,后各种电线穿林而过,导致林木成材后无法采伐,孙某某因此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后,法院查明多家企业确实存在未经孙某某同意在案涉林地内架设电线杆的行为,给孙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妨害了用益物权的行使。但案涉通信设施已实际完成建设并使用多年,如拆除相关设施,不仅严重浪费社会资源,也影响当地乡镇通信服务质量,给生产生活带来困扰。

  拆还是不拆?面对“两难”情况,我在心中进行了衡量:国家尊重与保护个人利益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取向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否定个人利益的理由,应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最大限度内依法维护各方利益。经过综合研判,我认为通过简单下判决无法解决当事人目前以及未来的纠纷,确定调解为本案的最优解决方式。

  随后,我积极寻求案件的突破口,主动与多家企业进行沟通,经过充分释法明理,各企业均同意通过降下线缆的方式实现林木的砍伐。

  但孙某某此时又表达了新的诉求,其认为高大的林木如不采伐,发生折断会造成通信设施的损害,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即使能够采伐,后续是否能够继续栽种林木以及引发相应的风险尚待解决,各企业占用案涉林地多年,亦应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孙某某还表示自己年纪大了,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希望二审法院能一次性解决相关问题。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我本着实质性解决纠纷、一案解多纷的原则,继续修正调解方案,逐条逐项地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经过多轮磋商,各企业同意孙某某继续使用电缆下方土地,协议解决相关问题。林木因意外造成的风险损失由各企业负责并支付孙某某相应的占地补偿费用,避免了环节“外溢”、矛盾“遗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质性解决了纠纷。

  当老人看到写了满满3页纸的调解协议时,激动得无以言表。前几天,老人的晚辈给我送来了锦旗,握着我的手说:“谢谢法官,没想到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会有如此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