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认为偷拿自家人的财物不犯法,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也并不完全是关上门就能解决的“家务事”。
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两起对岳母和“准岳母”实施盗窃的案件,以盗窃罪对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有盗窃前科的王某某因生活中与妻子矛盾不断,萌生了偷钱出去“潇洒一下”的想法。2023年7月20日晚,王某某来到其岳母闫某家中,将4000多元现金和银行卡盗走,并从ATM机上分3次取走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20000元。
将所盗财物挥霍一空后,手头紧张的王某某又于2023年8月16日借吃饭之机,将某餐馆吧台内价值900多元的手机和钱包盗走。次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某寄住在未婚女友隋某家中,李某某因结婚彩礼等问题多次与“准岳母”王某产生矛盾。
2020年1月1日,随着矛盾愈演愈烈,预感即将被“扫地出门”的李某某趁王某和隋某外出之机,将王某放在床垫下的400元现金和放在衣柜里的首饰盗走,经鉴定,所盗钱物总计价值12028元。之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都存在特殊的关系,或是姻亲,或是共同居住,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家庭纠纷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定:
案例一中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王某某夫妻与岳母不在一起生活,没有共同居住,不属于《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王某某未赔偿闫某的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中李某某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某某虽与女友隋某存在同居关系并与被害人王某共同居住,但并非《民法典》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关系,且共同居住过程中,双方财产并未完全混同,不应认定为是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鉴于李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将全部赃款返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因一时贪念将罪恶之手伸向身边人,不仅失了感情、失了钱财还会失去自由,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自身防盗意识,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