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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线“禁止令”者一“筛”就出来——凤城通过数据比对查堵社区矫正监管漏洞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姚志超 史洪利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24-04-23 12:06

  被判处禁止令却“禁而不止”,日前,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后,利用大数据建模防治社区矫正监管漏洞,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禁止期间仍从事被禁止的经营活动,遂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和移送线索,提升了监督质效。

  4月初,凤城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对宣告禁止令案件类的社矫对象进行回访时,发现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的石某,在从业禁止期间可能仍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经营活动。

  随后,第三检察部到司法局调取近三年数百名社区矫正对象名单,从检察院案管部门调取可能被判处禁止令案件人员名单15人,通过数据筛查比对,整合出凤城市可能存在禁止令社矫对象6人,同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近三年登记的营业执照人员近2万人,通过数据碰撞,排查出2名被判处禁止令的社矫对象,石某与赵某某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禁止令,其中赵某某已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而石某的营业执照仍在存续期间,第三检察部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走访现场、查阅档案、谈话了解等方式,确定石某在从业禁止期间依旧进行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存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第三检察部会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司法局、环保局召开联席会议,对2名罪犯关于禁止令内容、从业禁止执行情况进行通报,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向公益诉讼和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建议查处案件后及时反馈。参会人员表示,将高度重视第三检察部反馈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随后各方就在今后工作中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等事项达成共识。

  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石某进行了惩处,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关于禁止令内容进行了专门培训,要求所辖司法所严格依法履行,加强对存在禁止令判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到位。公益诉讼部门和环保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组织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进一步进行查处。

  第三检察部将继续加大与司法局、环保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联系,探索建立禁止令执行联动机制,多渠道确保对禁止令判项的社矫对象监管到位,严防“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情况发生,助推凤城市法治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多知一点

  什么是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刑法中规定禁止令的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预防作用。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