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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这笔“救命钱”用完要归还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张然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4-22 09:48

  核心提示

  为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国家建立了道路救助基金制度,在受害人需要救助时,由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但后续道路救助基金的追偿回笼也成了一大难题。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通过举行听证会,走出了破解难题的新路。

杨绪

  办案人:杨绪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4月10日,我们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兴驿站”召开听证会,成功调解了两件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权纠纷案件,确保了道路救助基金的及时回笼。

  2021年4月,周某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由于当时家中经济拮据,肇事方又无法及时垫付医疗费用,周某某全家陷入困难。危机时刻,道路救助基金为其垫付医疗费1.4万余元。同年8月,王某某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道路救助基金同样为其垫付医疗费2.7万余元。

  2024年3月末,某保险公司作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准备向周某某、王某某追偿相关垫付费用,但是鉴于以往追偿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为了保证道路救助基金追偿工作顺利进行,向振兴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我深入实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认了道路救助基金于2021年对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垫付医疗费合计4万余元,两名受救助者已得到肇事方的相关赔偿,有经济能力返还垫付款的事实,于是我联系两名受救助者,说明道路救助基金虽然是公益基金,但并非无偿给予,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追偿垫付款,受救助者也有义务返还垫付款。

  两名受救助者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和解,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希望保险公司不要再起诉她们。保险公司也表示,如果能返还垫付款,愿意和解。

  鉴于案件双方都有和解意愿,为进一步提高道路救助基金的社会认知度、满意度和影响力,振兴区检察院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更好地解决纠纷。在听证会上,周某某、王某某表示愿意于3日内一次性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合计4万余元,保险公司表示收到上述垫付款后,不再起诉追偿,双方成功和解。会后,双方信守承诺,受救助者于当日一次性返还了垫付款,保险公司也撤回了监督申请。

  道路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当受救助方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事故责任方或受救助方应当及时返还垫付费用,以便道路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