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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也能“有事好商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张秋翌 驻辽阳记者 冯羽竹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4-19 09:25

  核心提示

  今年初,我接待了当事人李某,了解到李某想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是案件被执行人,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反复强调签名不是本人签的……虽然当时没有立案,但我建议李某对签名进行鉴定。

付娇华

  办案人:付娇华

  职务: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李某的丈夫毕某向原审原告陶某借款30余万元,却在借条借款人处签上了李某的名字。一年后,李某与毕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债务由毕某承担,与李某无关。然而,毕某在离婚后便前往国外,无法联系,陶某几次索要欠款无果,便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离婚协议说好了我不承担任何债务,这个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我不应该替别人还钱。”执行中,李某一再表示自己不应承担毕某所欠债务,并对借款欠条中的本人签名申请鉴定。鉴定机关鉴定结论为,欠条中的借款人签名并非李某本人签字,李某据此申请再审。

  今年3月,李某拿着签名鉴定结果再次来到宏伟区人民法院,“我想申请再审”。我对该案立案审查发现,认为原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因此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根本性解决,决定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解决该案纠纷。

  “再审案件通常双方矛盾尖锐、对抗情绪激烈,纠纷化解和审理难度大,如果办案法官机械办案,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我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从诉讼成本、实际解决问题、债务关系等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本着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我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我对原审原告陶某释法,“借条如果不是本人签字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欠条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原审被告李某明理,“你前夫欠债不还有错在先,虽然钱不是你借的,但是你应该积极提供前夫现状和财产线索,不能逃之避之。”最终,通过数次的调解疏导,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审原告陶某撤销了对李某的执行申请,李某也主动撤回再审请求,此案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将“诉前调解”用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不仅实质性解决纠纷,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节省了司法资源,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