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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邻里占地引发的矛盾纠纷,使邻里关系得到修复,又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办案人:王怡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法官
近日,我妥善化解了一起邻里占地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保证了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由某某扩建的养鸡场与丹东某科技公司、丹东振兴区某物资经销处相邻,科技公司、物资经销处两单位在未征得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堆放在由某某的场地上,并且在该场地擅自取土铺垫自己的场地,由某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科技公司、物资经销处两单位同意腾退占用的土地,但此后两家单位却都没有腾退。由某某无奈向振兴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腾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回填取走的黄土并赔偿原告损失。
我想,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邻里关系的纠纷“一判了之”,很可能会激化矛盾。邻居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恩恩怨怨何时了,何况双方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倘若未能铲除引发矛盾的根源,解不开双方的“心结”,很可能影响今后双方的生产经营。
于是,我耐心开展调解,给他们讲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双方此前关系一直不错,被告方将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堆放在原告的养殖场地,还未经许可挖掘原告的黄土地,可能是基于缓解自己仓储空间紧张的考虑,但即使关系再近,也不应当占用邻居土地。更何况这一行为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暂且不谈这是否会影响原告养殖场扩建工程,从情理上来讲,对原告方也缺乏最基本的尊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一己之私而损他人之利。
我又积极做原告由某某的思想工作,邻里关系讲求以和为贵,被告方做生意不容易,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欠妥,建议“得饶人处且饶人”。
在我倾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消除积怨,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第一时间腾退了土地,将占用原告土地上的水泥预制件全部移走,并对原告的黄土地进行了回填。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