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211大学女硕士张某某毕业后隐瞒了学历,直接进了一家食品厂做销售员。在做销售员的过程中,张某某发现这家食品厂生产的巧克力特别受消费者的青睐……
近一阶段以来,一些网上看来颇为励志的“创业故事”,其情节却涉嫌“偷艺”,如上文所提的张某某,发现了一款特别的巧克力深受消费者喜爱,但销量始终无法突破。而她的计划就是开设自己的食品厂,生产这款巧克力。
于是,她去生产车间成为一名学徒工……究竟是“创业”还是违法?本报邀请辽宁大学法学院张悦老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雪进行法律分析。
李雪
问题一:假设该创业故事是真实的,“张某某半年内学会巧克力的所有生产工艺……这款巧克力的上市,迅速在市场上引起了轰动。”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偷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李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张某某半年内学会巧克力的所有生产工艺是否涉嫌“偷艺”,应当着重从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审查认定,如果涉案巧克力生产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则张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反之,则不侵犯商业秘密。根据现有材料,暂时不能认定张某某侵犯食品厂商业秘密。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同时符合这三个方面要件,还需要考察同一性判定,即张某某对巧克力生产工艺的改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或者与商业秘密中对实现技术目的、效果起关键作用的部分是否相同,进而综合认定是否侵权。
张悦
问题二:作为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张悦: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第一,申请专利。
企业对自己的食品生产配方、技术流程等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专利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独占性,使其能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第二,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可以与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他们在处理企业机密信息时遵守保密条款,有助于防止企业机密信息被泄露或未经授权使用。
第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上面提到的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第四,注册商标。
企业可以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标识,保护品牌形象,防止其他企业使用相似的商标。
第五,监测侵权行为。
企业应该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发现侵权行为,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培训员工。
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以增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