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就去骂人的“职业黑粉”请注意
近年来,网络暴力愈发增长,有时候因为一条新闻或者是一则谣言,就有网友对明星、网红、主播等公众人物进行语言攻击,而对这些网络事件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多是“职业黑粉”,他们受雇于人,只要给钱,骂谁都行。
“职业黑粉”的前世今生
“职业黑粉”是干什么的?
“职业黑粉”也被普通粉丝简称为“黑子”或“职黑”,是指被有偿雇佣的专门抹杀名人的职业人士。近年来,随着网红文化的不断发展,“黑粉”这一群体也越来越被大家所熟悉,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以此盈利的团队。一些“职业黑粉”头目会拉一些下线,接单后先由头目编好文案,再通过微信群、QQ群分发到各个下线手中,各自根据工作量计算收入,链条非常庞大。
“职业黑粉”需要先找到直播平台软件,然后根据指示要求去骂某个账号,最后截图领取收益。所以,有些主播受到了很多言语攻击,其实不见得是普通观众自发的反感留言,而是由某些竞争对手雇佣“职业黑粉”做的。
“职业黑粉”是咋赚钱的?
记者发现,不少人都是通过QQ或者微信群运作的,他们会统一发布公告,通知群员在何时何地开喷,然后成员只需要复制套路即可完成任务,截图后发给群主,群主再以发红包的形式给予奖金。
一般来说群员所得的奖金很少,大概在2-5元左右,当然这还是入门级别,一些资深黑粉不会接这些单,他们等的是大单。所谓的大单,就是黑一些当红明星。
“职业黑粉”怎么接业务?
据一位常年混迹于粉丝论坛的人士透露,“职业黑粉”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人负责拿钱喷人,有人负责联系“职业黑粉”头目,而链条最开始的一段是有需求的客户。
一线明星几乎都养有嫡系的“职业黑粉”,如果竞争对手闹出某方面的所谓丑闻,就让手下的“职业黑粉”深挖绯闻、推波助澜,从而提升自己,争抢代言与片约,一些操控者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职业黑粉”,对竞争对手的作品恶意刷差评,以负面评价引导路人,更是常见现象。所以,人们常常深切感受到,娱乐圈似乎没有良性竞争,往往只有谣言、绯闻与争斗。
除了竞争对手用黑粉之外,有的经纪公司为了提高明星曝光率,也会雇佣黑粉,目的是提高话题度。
黑粉还可以营销,利用或引发一热点事件,全程进行包装炒作,引发关注,并吸引各路媒体进行报导转载,扩大影响,最终达成营销目标。
“职业黑粉”怎么联系?
黑粉水军已经不是什么秘密,甚至在电商网站上都能购买。据某“微博推广”商家介绍,使用有头像、资料、名字、粉丝的账号进行评论,5角钱一条,会邀请专业写手围绕客户的主题来写最少10条原创评论。据商家介绍,他做的这种算水军,平时做负面评论的比较少。
另一个卖家则表示,负面评论那种要直接支付宝付款,不能通过购物网站进行交易。而且,“职业黑粉”的价格会高于普通水军,评论7角一条,转发7元100条,点赞5元100个。买家可以将负面评价内容的大致方向先发给卖家,卖家会安排人员去写具体的文字内容,再通过后台进行评价操作。
治理“职业黑粉”由难化简
一是数量多、分布广,与普通网友鱼龙混杂、难辨真身,网络暴力受害人若针对单个网络账号追究法律责任,打击效果甚微;若指控其团队作业,如何证明?网络证据采集往往存在困难。
二是“职业黑粉”套路繁多,若采取长期战略,辱骂、攻击的力度小但时间长,同时采用暗示性的攻击言语,仍然能给受害人以较强的精神压力,或者让其声誉每况愈下。试想一个患有抑郁症的公众人物可能因为几句辱骂就选择轻生,这种未达法律制裁标准或界限模糊的网络暴力,其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
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的人是真实的。从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实名制”作出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如何惩治“职业黑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辱骂、诽谤造成伤害程度的不同,情节较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入罪标准。同时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打击“职业黑粉”,被侵权人要善于取证、勇于维权;网络监管部门要主动净化网络环境;网络平台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在建立完善对用户不当言论的投诉机制外,还要形成针对职业黑粉的全面防御体系;而司法机关则要从严惩治存在恶意炒作甚至侵害公序良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职业黑粉”和幕后的金主甚嚣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