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注销公司的债务未妥善处理,注销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是否应该对债权人执行不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中给出了一个双赢的答案。
办案人:范秀娟
职务: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在某银行铁岭分行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杨某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铁岭分行某支行的债务人铁岭某塑业有限公司已注销。3月8日,该银行铁岭分行起诉债务人股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清算组成员杨某等,要求赔偿该银行铁岭分行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企业注销不能收回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000余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注销清算,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是否需要对公司债权人已经执行不能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案中,原告提交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通过审理,我了解到,案涉双方均为企业。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企业的利益,我多番走访,了解双方的诉求,在与原、被告沟通中,我了解到,因铁岭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未及时偿还,已对银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该笔借款逾期时间长,利息已较高,原企业又无偿还能力,经执行后仍有较大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被告企业存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欠款人是被告公司的子公司,早已失去经营能力,该子公司经营不善已经造成了被告公司的较大损失,再由被告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将导致企业无法承受重负,且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更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我还了解到,被告企业还与原告企业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业务往来密切。
了解到双方企业的难处后,我找到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被告公司限期内偿还原告剩余的欠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既可以挽回原告银行的资金损失,又可以不影响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双方以后还可以继续开展合作。提出方案后,我继续督促双方企业的代理人与企业内主管人员商议,尽快确定最终结果。经努力,双方企业终于达成和解,原告方同意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盘活了企业资金4000余万元,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事后双方均表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双方企业也均表示以后还将继续加强合作。结案后原告某银行铁岭分行某支行向法院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为解决双方矛盾、挽回原告方的损失所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