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孩子们在户外游戏玩耍,既丰富童年生活又释放天性,在玩耍过程中,由于孩子们年龄尚小,缺乏安全意识,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他人受伤的案件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办案人:盖宏菊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
未成年人小齐(化名)在盘锦市大洼区某广场骑滑板车缓慢滑行过程中,被另一未成年人小杜(化名)驾驶在广场租赁的电动玩具车(行驶速度较快)撞倒。小齐被撞后面部着地,口鼻流血,伤及头部面部,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面多发外伤,颅内积气,颅面骨多发骨折,双眼钝力伤,腹部外伤。
小齐及其监护人刘某认为小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事故发生后,小杜的监护人与小齐的监护人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齐将小杜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辩称原告的伤害后果应当由第三方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且原告监护人并未注意到原告骑行滑板车区域人员较多、电动车较多的事实,没有为还是未成年人的原告合理防范风险,也未尽到监护责任。
庭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小杜开着较大的电动玩具车在公共场所以较高速度冲撞原告,即被告小杜系侵权人。我认为,在该过程中,原告小齐的监护人距小齐较近,在两未成年人发生冲撞后瞬间跑至现场,应认定小齐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小杜事发时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及行为尚不足以单独在游玩过程中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性作出正确判断,其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监护义务,而小杜的监护人并未在旁看护,系小杜独自驾驶电动玩具车。电动玩具车具有较高的速度和较重的质量,小杜的监护人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对小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案被告在公共场所驾驶电动玩具车撞倒小齐,并致小齐人身损害,小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要求追加案涉电动玩具车经营者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我认为,事发地为公共场所,而非封闭的娱乐场所,小齐未向经营者主张权利,而向直接侵权人小杜主张权利,是原告对权利的处分。如被告认为玩具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
监护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法定义务。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玩耍,监护人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绝不能分心分神,以避免孩子们玩耍的“乐园”变成侵权责任纠纷的“事故多发地”。同时,监护人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告知其不玩危险游戏,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他人的攻击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