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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立法先行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6-02 09:09
  【编者按】
 
  4月1日上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揭(授)牌仪式在辽宁人民会堂举行。辽宁正式进入“自贸时间”。
 
  如今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辽宁自贸试验区共新增注册企业4419家,注册资本467.1亿元。自贸试验区的聚集放大效应正在日益显现。
 
  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离不开法治的强力保障,只有践行法治先行的理念,才能确保制度创新不突破法律红线,深化改革开放的创新成果,才能成为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正因如此,本报推出“辽宁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之道”的策划报道,敬请关注。
 
  三步走完成立法工作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其中最具有法治意义和必要性的是要形成一种全新的、最有开创性的自贸试验区立法体系。立法工作是辽宁自贸试验区的首要工作,没有顶层制度的提纲挈领,改革创新工作的开展便无从谈起。”谈起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治框架下的辽宁自贸区建设”课题组副组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律师如是说。
 
  李宗胜向记者提供了一本“法治框架下的辽宁自贸区建设”课题组形成的调研报告。在报告中,课题组成员认为辽宁自贸试验区的立法工作应分三步走来完成——
 
  起步伊始,按照《辽宁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任务部署,结合辽宁本地实际,由省政府制定《辽宁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回应过渡时期的立法需求,保证改革之初于法有据原则的实现。同时,各片区也可基于自身立法权限制定适应本片区实际发展需要的地方性规章。
 
  条件成熟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辽宁自贸试验区条例》,将改革成果与成熟经验提升至法律层面并加以巩固。
 
  与此同时,制定与改革创新相衔接的各领域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配套制度。这些内容单一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便于在动态中及时、有效地拾遗补缺,确保辽宁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始终在法制轨道上稳步前进。
 
  “据我了解,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辽宁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李宗胜说。
 
  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立法重点
 
  “立法工作应在先行先试的重点领域上着重笔墨,例如,政府职能转变的先行先试,应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的制度创新,重点在管理权限下放、建立权责清单制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强化制度设计。”
 
  ——摘自《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调研报告》
 
  记者注意到,我国第三批的7个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各有差异,辽宁主要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结构调整的要求。因此,辽宁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重点即应围绕这两大目标任务花真功夫、下大力气。
 
  李宗胜告诉记者,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首先要确定政府的权力边界,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倒逼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行政综合监管体系,是自贸试验区推进各领域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首要前提,更是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必要条件。
 
  正因如此,课题组认为,辽宁自贸试验区的顶层制度设计,应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这一重要议题,在投资贸易管理、金融开放创新等领域科学、有序地放松事前审批权限的同时,着力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高效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为建设公开透明、依法执政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具体实施路径。
 
  制度创新是核心任务
 
  “不可否认,包括辽宁在内的东北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职能转变的难度更大,行政体制改革的阻碍更多,行政不敢为乃至不作为的思想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因此,辽宁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必然要求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必要的保障,消除顾虑,放开手脚,大胆尝试,敢作敢为。”
 
  ——摘自《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调研报告》
 
  记者注意到,在国务院2017年3月31日批准通过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规定,辽宁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
 
  因此,与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历史使命一致,制度创新也是辽宁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
 
  曾先后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上海自贸试验区调研学习的李宗胜告诉记者,这些地方在制度创新方面都有很多很好的尝试。
 
  “比如在严格执法方面,很多地区,像上海、广东,都成立了集食品检验、知识产权为一体的综合执法部门;有的地区对于食品的管理,关口前移,直接移到对生产企业的直接管理,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所有的食品都有身份证,可以追溯产地等信息;有的地方在企业信用方面开创了信用制度,比如说上海,它的信用制度,是用一个软件给企业分绿灯、黄灯和红灯,绿灯企业信用较好,在融资各方面会很便利,红灯企业基本就相当于进入到了失信名单。”
 
  李宗胜说,制度创新意味着势必突破原有的社会体制和制度的束缚,通过先行先试完成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领域的创新。
 
  “当然,先行先试不是盲目乱试,制度创新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容易偏离轨道,事倍功半。这就要求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处理好改革与法律的关系,既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敢于创新,做到有法必依,又要适时适应改革的需要,将制度创新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及时巩固改革创新的成果。”李宗胜说。
 
  司法护航是重大课题
 
  “法律适用统一,是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形成确定行为预期的重要支撑,能不能在辽宁自贸试验区中公正地处理各种纠纷,直接关系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建立健全辽宁自贸试验区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至关重要。”
 
  ——摘自《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调研报告》
 
  李宗胜表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完善的法治框架和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能力是营造公平有序贸易环境的法治前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2条,涉及正确行使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自贸区企业的创新,鼓励探索新的经营模式,探索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创新等内容。
 
  未来,在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纠纷,如果走诉讼程序,和我们熟知的审理流程会有哪些不同?法官要具备怎样的素质?如果调解,应该建立怎样的平台和机制?
 
  李宗胜告诉记者:“审理过程当中,可能通过法院的指导意见,在审结速度上提速,程序上加快。一般6个月的案件,可以提快到2—3个月就审结。而且一般都是调诉结合,互联网手段介入到没有调解的商事纠纷中,形成多渠道、多角度化解纠纷机制。审判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意志自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习惯,都要建立相应制度,化解矛盾,增加便利,提高效率。”
 
  “审理自贸试验区案件的法官,都应该是综合素质高的,不仅要了解国内法,还要了解国际法、国际商事习惯,从审判思维上发生转变。要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招投标方面,意思自治表示等。”
 
  “这个调解平台,要根据当事人要求和法院规划,可以做诉前调解,甚至也可以采取网络平台上的调解机制,或者聘请社会调解员进行调解。建立整个诉讼和调解的对接机制。”
 
  律师在自贸试验区大有可为
 
  李宗胜认为,律师作为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又深谙市场经济主体需求的专业人士,在自贸试验区会大有可为。
 
  首先是为政府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参与到立法工作当中,也可以运用法律思维与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对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相关内容成立调研组,作出研究和创新;对国家或有关部委的文件、政策进行解读;对执法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对重大决策、法律意见进行审核。
 
  对企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这是一个常态业务,代理自贸试验区的诉讼案件。更主要的是,律师需要转变思维,在自贸试验区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对自贸试验区虚拟注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涉及有关行政、仲裁的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从一定程度上说,自贸试验区的企业聘请律师是一种刚性需求。政策上的文件比较多,变化频率比较快,只有专业的法律帮助,才能帮助企业真正了解自贸试验区的政策,避免违反相关政策或不知道政策而在企业运行的过程当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