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沈阳市沈河区深化十分钟法援服务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通讯员 孙丹 | 发布时间: 2017-05-08 14:33
  为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保障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法律服务到位,沈阳市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持着“司法惠民,服务民生”的服务宗旨,扎实推进“互联网+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最大限度缩短法律援助服务半径,率先实现“10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打造了“智慧法援”品牌,切实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帮老人维权
 
  老人王某于2011年1月25日17时20分,在沈阳市东陵区东陵站炮校附近与被告任某驾驶的金杯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经沈阳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44天。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任某负全责。
  王某来到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王某说,在回家路上因交通事故被撞伤,由于肇事方不予赔付,特来申请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了案情后,通过“10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为老人开辟了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一个工作日内为老人提供援助服务,指派了中心律师任兆兴为其案件承办代理人。任律师接受指派后,深入调查案件情况。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老人的丈夫患有重大疾病,老人本人虽属视力一级残疾,但依然通过协助他人修鞋维持家用。本来艰难的家庭,因为老人的受伤雪上加霜。 
  鉴于王老的困难情况,法援中心与律师共同为老人收集、整理诉讼材料,并亲自搀扶老人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立案。为切实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律师在分析案情、调查取证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不遗余力多方收集证据。由于该案涉诉当事人复杂,不但涉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还有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甚至包括无责车辆的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因此案件多次开庭审理。每次援助律师都搀扶老人行走,上下台阶,尽可能为其代理各项事务。
  审理过程中,对方以老人属于视力一级残疾,不具备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任兆兴律师据理力争,称王某虽是残疾人,但因老伴儿患有重大疾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老人不得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来维持生计,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应给予误工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法院最终判决,赔付老人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90753.94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仅仅是沈河区法援中心打造“10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为百姓服务的一个缩影。
 
  “家门口”式的法律服务
 
  随着人们法律援助需求的日益增长,现有的3.0网络视频服务系统已不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今年,法援中心对法律援助网络视频服务系统原有130个工作站点进行全面功能升级改造,并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及部分街道市民政务服务中心增设窗口,开通法律援助网络视频服务系统。
  中心本着“大事不出区,小事不出社区”的人性化服务原则,下移工作重心、前置服务平台、延伸工作触角,构建了“区、工作部、街道、社区”四级法律援助服务视频网络。实现了法律援助全方位、多渠道、无盲点、全覆盖。夯实集网上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和指派于一体的“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与律师“面对面零距离”在线交流,切实为民打造了 “家门口”式的法律服务。“10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切实方便群众就近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推出“1469”便民服务举措,切实为百姓打造更加便利、优质、快捷、高效的法援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法律援助的需求。
  网络视频服务系统的开通,为参与群众非诉讼调解拓宽了渠道,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通过法律引导、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法律援助的维稳作用。同时,为社区基层组织依法行政给予帮助指导,推动了社区法治化进程,进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