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至,户外游玩、研学旅行等已成热门,尽情快乐玩耍的背后也潜伏了很多危险和意外。那么,暑期游玩的同时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呢?
案例一
私自钓鱼误触电 莫用生命来埋单
林某在某海参圈钓鱼时,因钓鱼线触碰到上方高压电线路致其触电身亡。派出所和120救护站接到报警和求救后到达现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林某躺在海参圈坝上,其身边有断裂的鱼竿和装鱼桶,死者上空有电线,电线上缠绕鱼线。林某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另查,案涉海参圈坝为海参养殖圈,由李某承包后分包给张某和邵某。坝上电线杆处均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识,高压电线路架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后林某亲属将电力公司(高压电线路的经营管理者)、李某、张某、邵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电线路的经营者,在无证据证明林某的死亡为其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海参圈坝并非正规的垂钓场所,承包者李某及分包者张某和邵某对林某的钓鱼行为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的结果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电线路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钓鱼,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电力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电线路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输电线杆上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足以起到警示、提示的作用,应减轻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电力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其亲属其他诉求。
案例二
野外戏水需谨慎 溺水丧生担主责
潘某与其他4人均为未成年人,暑期相约去某村水坑玩水。戏水过程中,潘某不慎溺水,同伴打电话报警后,民警与村民共同将潘某打捞上岸施救,潘某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潘某父母将水坑所属某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溺亡时已超过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野外水坑里戏水有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因未尽到对被监护人教育、监督、保护的义务,自身的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派出所出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水坑周边并无警示标识,某村民委员会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潘某溺水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李莹
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外的,应承担责任。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按照线路高度管理规定执行,在输电线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以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同时垂钓者作为成年人对在高压线下垂钓具有极大危险性应具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其在明知案发现场有高压线路,且非正规开放的垂钓场所情况下进行垂钓,存在重大过错和过失,应承担责任,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
未成年人暑期因贪玩导致的溺亡事件高发,作为相关水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在易发事故区域安装相应设施进行物理封闭,以制止外来人员擅自闯入,若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同时,作为监护人应当谨慎、全面地履行监护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有所欠缺,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监护人不当履行或履行监护责任严重失职,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再次提醒各类水域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务必采取有力必要的措施,及时排查及消除安全隐患,安排专人进行看管,设置警示标识等等,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案例三
研学活动欢乐多 安全问题别放松
刘彬 绘
祖某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前往某海洋科普世界公司经营的某极地海洋世界进行研学活动。活动期间,祖某摔倒,造成牙齿损伤。
经查,针对此次研学活动,某小学为祖某办理了甲保险公司的国内游旅行保险,该保险意外医疗补偿及突发急病补偿保额为5000元。另查明,某海洋科普世界公司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200000元。祖某父母将学校、某海洋科普世界公司、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的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甲保险公司承保的国内游旅行保险和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有义务进行赔付,以双方平均负担为宜。
案例四
望子成龙掷万金 停课退钱费思量
谢某作为乙方与某科技教育公司的甲方签订《会员权益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VIP权益金17500元,可以享受各项权益到15岁自动截止。谢某儿子苏某可以学习某科技教育公司提供的所有课程,每年48课时,三年级以上为60课时。后谢某又向某科技教育公司交纳学习研学营地课程10次的费用688元。但某科技教育公司出现不定期停课现象,无法保证正常开设课程进行学习。谢某将某科技教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经营出现停业状态,已经无法按照约定的教育培训合同的内容履行教育培训义务,故某科技教育公司应当退还谢某为其子交纳的学费。
法官说法
北票市人民法院台吉人民法庭庭长 付海旭
如今,家长越来越重视让孩子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暑假开启后,丰富多样的研学旅行宣传铺天盖地,研学机构纷纷推出丰富的研学活动,如丛林探险、草原驰骋、沙漠露营等,但部分机构监管不力、组织不当、人员经验不足,致使孩子在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的概率增加,一旦发生意外,孩子可能受到人身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研学旅行属于新兴领域,家长在与研学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多加注意,对于合同内容应当认真阅读、全面了解,特别留意合同中安全保障、责任划分、纠纷解决部分,不能盲目签署。部分研学机构在并不具备能力完成研学内容的情况下,即将服务产品推出,甚至是捆绑式销售,后期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完成研学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还要提醒孩子们,在游玩途中应该听从指挥,牢记安全第一,不可擅自脱离团队私自活动。并要谨记集合时间、地点、所乘车辆号码、领队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