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4年,张某承包西丰县天德镇某处土地修建果园,后种植大豆,其中有9.9315亩为公益林。2000年,张某响应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杨树,9.9315亩公益林范围均种植杨树,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2017年,因病虫害和失火等原因,杨树基本死亡。2018年至2022年,张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林木清理后未进行更新并擅自改变公益林用途,种植玉米或者大豆,造成林地植被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
“今年补植的树能全活吗?”“如果有活不成的,我明年负责继续补种。”“三年内保证全活……”日前,在西丰县天德镇某处公益林受破坏区域,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林草行政执法相关部门,组成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回访组,针对2022年11月审结的张某违法改变公益林用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案的补植复绿执行情况进行联合回访。
执行回访组实地核查受损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对于树种复植、耕地覆土回填等执行内容进行现场走访,以确保公益诉讼审判结论真正履行到位,让当地受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
西丰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万长宏告诉记者,去年上半年,西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将此案移送至沈阳市检察院(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集中管辖院),向沈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对损毁的公益林栽种树木、补植复绿,如不履行,判令支付相应造林费用。
2022年11年,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后,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诉辩双方就调解意向达成了一致,通过种植生态林对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补偿修复,并明确了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的具体要求。
生态恢复的要义在于“恢复”,关键在于“落实”。
“前期补植的一批树木长得不错,加上新种的一批,以后这里又能绿树成荫了。”执行回访组对树种复植、耕地覆土回填等情况表示认可,对树苗补种的苗株间距、杂草清除等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