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频频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法院频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3月8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85后”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主审法官李红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来龙去脉,“这对夫妻因为带小孩等琐事时常发生纠纷,后来打了一次架,女方离家出走了。”在外出务工两年后,女方回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红婷说,经了解,两个人发生纠纷主要在于双方年轻、脾气大,“都坚持自己个性,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是否离婚已有所动摇,且休庭调解时也说到对方想要和好却又不拿出明确态度,自己感受不到对方的诚意。被告方则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原告所要的态度真诚显然一时半会儿得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和该院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人蒋新儒庭长沟通后,两人一致认为应该给这对夫妻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于是李红婷草拟、蒋新儒修改并敲定了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记者在这份通知书中看到,其中旨在劝解这对夫妻珍惜婚姻的文字占据很多篇幅,言辞恳切。
“……当婚姻因故出现裂痕,感情陷于危机的时刻,双方应该珍惜缘分,努力挽救,善于修复……奉劝你们静下心来,细细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沟通与交流,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温情去解决问题,用耐心和真情去温暖子女,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勿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
李红婷说,其中特意提到双方的孩子,就是希望借助这一点挽回他们的婚姻。
记者注意到,就在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发出后的一周,3月15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又发出了第二份通知书,期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丈夫撤诉,成功挽救了一段三十多年的婚姻。
另据媒体报道,日前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发出了“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限令一对当事夫妻冷静2个月。同时,在冷静缓和期内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以帮助当事人修复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机。
肯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创新之举
对于近段时间各地法院频频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做法,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牟瑞瑾认为这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一种创新之举。
牟瑞瑾告诉记者,9年前她曾代理过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在该案代理词中她专门列出一点,建议法庭给原、被告双方一定的冷静期。
提起当年的这个案子牟瑞瑾说,当时原、被告双方是在相识之后同居半年才登记结婚的,应该说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感情出现问题,均源于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例如饭后谁也不想刷碗,鞋袜衣物乱扔,争抢电脑上网等等。对此双方各自不宽容、不谦让,经常争吵。4月份登记结婚,当年7月俩人就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时隔半个月,适逢“七夕节”,男女双方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复婚手续。又过了半年,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又提出离婚。
“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男女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过于任性,双方心智不太成熟。我当时是为女方代理,看到其父母对女儿离婚诉讼的揪心,认为应该让双方再冷静冷静,所以请求法官尽量多做双方调解工作,不着急下判决。因此,开庭时我向合议庭提出了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期的代理意见,并在代理词的最后一部分具体阐述了上述理由。”牟瑞瑾说。
牟瑞瑾说:“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盖因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织,维持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国家几次对婚姻法进行修改,都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这充分说明立法机关对于离婚标准把握得比较严格,其目的就是要尽量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
记者注意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做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创新之举。
早在2013年,徐州贾汪法院就设立了“6个月感情冷静期”工作机制;2015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全面推行离婚预约登记制度,在离婚前设置一段缓冲期;2016年,宁波市鄞州法院出台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婚姻冷静期制度……
在采访中,多位受访者都表示,法院对一些离婚诉讼设置冷静期十分有必要,这种改革和探索一定程度上也体现我国法律在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中的进步。
否定:设置离婚冷静期缺乏法律依据
接连发出两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对媒体表示,通知书有一定的法律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有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的相关要求。”
然而很多法律界人士却对法院的这种做法和说法持否定态度。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云峰认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等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虽说是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种尝试,但尝试也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以带有强制性行为的通知来约束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缺乏法律基础。”
另外于云峰还表示,对家事案件审理加强调解无可厚非,要求离婚双方冷静亦应当是法官审理案件主动行为,但通过法院的通知来规定数月冷静期,有强迫当事人调解之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违背民诉法诉权自由规定,此外动辄数月的冷静期可能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过长,增加当事人诉累,对当前案多人少的现状存在挑战,该情况可能造成案件超审限,且该种情况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应予扣审的情形。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李颖珺律师撰文称,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民事诉讼已经规定了六个月的强制冷静期,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法院自设冷静期,额外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事实上,在这所谓的冷静期里,各种矛盾反而会激化,或者依然是冷暴力,没有任何联系沟通(很多早就名存实亡)。来找律师的,要去法院,都是百转千回,破釜沉舟的。此外,在法院自创‘离婚冷静期’里,若当事人转移财产怎么办?相应的风险和损失由法院承担吗?法院承担得了吗?”李颖珺在文中写道。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吴杰臻律师也撰文称:“《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是要基层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不要轻易判离,要通过劝解、疏导方式,与妇联等机构联动,多做当事人工作,劝解他们不要轻易离婚,而不是让法官们越过民诉法,额外弄个冷静期出来。”
建议:灵活使用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这些否定观点,牟瑞瑾教授认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即可。“我们国家民事案件一审最长时间为6个月,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延长可以申请再延长6个月,因此法院设置冷静期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我个人并不认为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
“最主要的,因为我怕经常能接触到离婚的当事人,他们的婚姻往往都是梦幻的,玩的时候开开心心,然而一旦涉及到要进行家庭生活的时候就缺少责任感,引发出各种矛盾,这些很大程度都是独生子女性格缺陷造成的,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很有必要。”牟瑞瑾说。
设置离婚冷静期,有人撒花,有人拍砖,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了第三种声音,即不能把它当成是“灵丹妙药”,不能每案必用,要总结出离婚案件的规律,遵循这个规律去办案,灵活使用“离婚冷静期”这一新举措,力争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比如因财物引发纠纷的离婚案件,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如果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这种离婚案子可以采取冷却处理,挽回的概率也非常大;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致使感情破裂,则不宜采用‘离婚冷静期’这种方法。”省内一位不愿具名的受访法官如是说。
【多知一点】
离婚诉讼中的“潜规则”
于云峰法官说,这里所谓的“潜规则”只是一种习惯作法而已,因人而异,主要是从息事宁人,缓和矛盾,以及便于生活、便于执行方面考虑:
第一条:如果无重大过错,对方不同意离婚,这与上面的冷静期的处理基本相同;
第二条:关于抚养子女问题,一般分居后哪方与子女共同生活,便由谁抚养子女,这样处理有利于子女接受,也勿需考虑执行问题;
第三条:共同住房问题也基本同上,由现居住方居住共同房屋,返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第四条: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第二次基本都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