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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打工族”生存状态 他们的权益受损谁来管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文 记者 赵敬东/摄 | 发布时间: 2017-03-24 10:00
  如今,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但是从退休的“老年打工族”的合法权益角度来说,他们确实处于弱势地位。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这些劳动者继续在用工单位工作,也不再受《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一旦这些“老”员工遇到劳动纠纷,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他们的权益又该如何有效地被保护呢?



退休后的“老年打工族”在社区做保洁员
 
  记者调查:“老年打工族”的生存现状
 
  为更好地了解“老年打工族”的生存现状,本报记者在近两周走进了沈阳市的部分老年打工族群体,,试图了解他们退而不休的动机和从事什么样的工作。
 
  镜头一:退休再工作只因闲不住
 
  “我是一名人民教师,退休前教数学,初高中学生的数学我都能辅导。”陈老师说自己退休前在一所高中当老师,退休后,对一下子就闲下来的生活,陈老师突然有点儿不适应了。“生活节奏慢了好几拍,我都不知道该干点儿什么好了。”陈老师如是说。
  陈老师告诉记者,自己是通过同事介绍,到一家辅导机构里当“一对一”辅导老师的。这样一来,陈老师退休后反而过得更加忙碌充实,每月的收入比退休金还要高,而且补习的内容都是以前讲过的,可谓是轻车熟路。陈老师对自己如今的生活非常满意,成了一名“老年打工族”的他感到乐此不疲。
  自从再“上了班”,陈老师似乎又找回了年轻时的生活节奏,他对记者说:“我一辈子闲不住,如果不让我讲课了,我还真挺难受呢。”
 
  镜头二:用人单位招聘老年人更实惠
 
  “我觉得应该办几场老年人专场招聘会,特别适合我们这样的企业。”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像我们公司的岗位大多都是保安、保洁等,比较适合老年人干。老年人的性格比较稳,责任感也比年轻人要强一些,另外与人沟通也能比较顺畅。最重要的是,公司提供的每月1600-1800元工资很难招到年轻人,不少老年人能接受这个工资,并且退休的老年人都有社保,公司也就不用再给他们上保险了。”
  “他们不需要做岗前培训,来了就能直接上手开始工作,而且他们能传艺带徒,帮企业培养技术人员。”一家机械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除了看中退休人员的技术外,从控制人力成本角度考虑,聘用退休人员可以节省不少成本。“雇用适龄劳动者,企业要交五险一金,而聘用退休人员,根本不用考虑这么多。”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实际困难:超退休年龄很尴尬
 
  据了解,“老年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
  近日,记者接待了一位已经退休的陈师傅。他告诉记者,自己自2010年退休后,便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一家修理厂工作,与厂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是1200元。之后,该厂效益不佳,工资月月拖欠,当初承诺的工资标准也从未兑现。陈师傅想通过劳动部门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门负责人说,陈师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无法申请劳动仲裁。
  另一位已经年过花甲的陈老先生退休后在一家工厂工作。去年,陈老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认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应属工伤,但社保局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陈老先生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社保局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老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陈老先生已年满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他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不受理陈老先生工伤申请的决定。
 
  寻找症结:退休就业的“法律空白”
 
  辽宁安行事务所李越律师表示:中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从目前法院审结的一些劳务官司看,“老年打工族”与企业产生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他们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难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工伤无法认定,没有经济补偿,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现实当中,退休人员大多没有求职应聘经验,且很少与对方签订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少退休人员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他们很难维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处于劳动就业年龄内(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一些退休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退休人员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律师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应签劳务合同
 
  李越律师表示,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干,有的时候会上当受骗,吃了不少亏,却不好维权。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退休人员应聘时,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老年打工族”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发生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雇员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