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下任务、上直播软件开会
“加班让我抓狂。”
提起加班,上班族们怨言不断。
微信、直播等新型社交软件的出现,除了带给我们巨大便利之外,也带来了“加班的阴影”——下班后老板微信下达工作任务或上直播开会,这些算不算加班?另一方面,本报接到某保险公司的员工王女士的咨询,下班后公司要求他们“集体培训”,每天都要在晚上9点多才能回家,这种形式到底算不算加班?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费尽心机”,采用各种看似合理的方式变相延长员工上班时间,这事儿该咋办呢?
现象:软件带来“变相加班”
我们所使用的社交软件,正在重塑我们的行为模式。有数据显示,55.2%的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25%的用户每天打开超过30次。
很快,很多用人单位也纷纷用上了这个“工具”——建立微信“工作群”,而且不分时间、地点随时让人在手机上“见面”,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员工的业余生活。
老板一句“微信上也可以交流业务”,沈阳某外企白领小孙就被陆续拽进10多个群。如果领导在群里说点什么,她没看见,那就耽误正事了。更难受的是,晚上8点之后,老板还会在微信上布置任务。即便在节假日,也有同事在手机端讨论工作。“所有通知都要在微信工作群里转发,收到之后必须立即回复,不然就要罚款,弄得大家人心惶惶。”小孙无奈地说。
微博上的一项调查显示,53.3%的网友认为微信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有47.3%的参与者认为微信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的界限。
在某投资公司的总监助理张宁(化名)这样描述他被微信群“绑架”的生活状态:一共加入了4个工作群,不同群依据不同的工作项目建立,参与的人员也各有不同。如果项目正在进行中,工作群里就会有很多信息频繁发布。领导刷屏是常态,经常都半夜了,还有新的工作信息。一大清早睁开眼又是工作上的问题,彻底被工作淹没了。
在一家私企担任客户经理的陈铭(化名)已数不清自己加入了多少个微信工作群。他有两个领导分别开了不同的工作群,而他自己由于负责团队工作,也开设了微信群。微信几乎嵌入了陈铭工作生活的各种零碎时间,吃饭、等车、坐车时刷群看消息早已成了习惯。“我们老板特新潮,微信已经不算什么了,现在直播间这种‘网红’的阵地,也被老板开发出来给我们开会。”陈铭说,直播开会的时间通常都在下班之后,“老板开个直播间,微信群通知我们进入,他讲还不算,有的同事为了讨好老板,还花钱送礼物,这点更让人头疼。”
关注:下班“培训”打擦边球
除了网络上的“变相加班”,还有企业用下班后的员工培训来打加班的擦边球。
年近40的王女士在沈阳市某保险公司工作,外人看来王女士是体面的白领,她自己却苦不堪言。“我们正常是早8点45上班,晚上5点45下班。可每天下班都要接受培训,天天整到八九点。”王女士说,虽然公司明确表示会把这些时间“补回来”(即假期),但现在“培训”已经进行4个多月了,“补偿”一点也没有。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也咨询了一些法律人士,对方告诉她,培训性质不太好界定,“他告诉我说,要是加班,可以要加班费。但公司就说我业务不强,有工作需要,也很难办,得看具体情况。”
“这个工作时间你觉得难以接受,为什么不考虑换一个工作?”记者问道。
王女士表示,自己考虑之后,近两个月就会“跳槽”。她说:“但我觉得应该举报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应该纵容公司随便侵害员工的权益。”
解答:定“加班”需符合条件
上述这些情况究竟算不算加班?记者向沈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采访申请。记者截稿前,市人社部门作出明确解答:下班时间培训,只要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一定要参加的,都属于单位要求,是加班的认定标准之一。下班时间培训,周末开会、培训的内容通常容易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单位组织,员工自愿参加的活动,可以不认定为用人单位的要求,不视为加班。除此之外,还要看劳动者是否属于标准工时制,如果属于,下班时间培训完全符合加班的认定标准。“下班时间开会与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如果没有安排时间补休,就属于加班,应该给予劳动者2倍加班工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周琳提醒称,王女士所咨询的保险行业还得分清其工作内容是“外勤”还是“内勤”,外勤通常都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人合同;而内勤通常包括了产品开发、投资渠道、法律支持,以及公司内部运行(财务、人事、系统等等)的岗位,是公司正式员工,与保险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关于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规定,二者之间应为保险代理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培训并不能视为《劳动法》下的加班行为。周琳说:“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培训内容,用人单位经常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培训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属于工作’,但事实上新员工培训、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等,其实质都是围绕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展开的,应属于工作范畴。”
沈阳市人社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微信群安排的工作如果要求员工利用晚上或周末休息时间必须完成,占用了员工休息时间应属加班。如果只是提醒或预先通知上班时再完成则不属于加班;而无论是会议室、直播室还是利用网络功能开会,只要是占用员工晚上或周末休息时间,都应属于加班。“但以上三种情况都是在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的前提下,如果员工所在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则当另行计算。”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员工如果遇到企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区一级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可以是实名的,也可以不是实名的。
说法:“加班公司”被判赔钱
因为夜班工作时间长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小时,某公司保安老胡拒绝了上夜班的安排,最终被公司开除。该公司认为保安值夜班本就是合理的,老胡则认为这不符合合同。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9年5月10日,老胡进入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先后续签了4次劳动合同,前三份合同均安排老胡实行三班一运转工作制(即俗称的“三班倒”)。在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最新一份合同中,双方约定:老胡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自进入公司以来,老胡一直是8点上班,17点下班,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但2014年4月开始,公司要求老胡上夜班(总时长为13小时),但他认为公司没有事先征求他的同意,仍然依据之前的白班时间工作。公司以老胡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为由,先后两次对老胡罚款,共100元。
2014年5月9日,公司经总工会同意,以老胡“在工作期间多次不服从公司合理排班,导致公司安保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公司的财产安全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为由解除了与老胡的劳动关系,双方工资结算至该日。
老胡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向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老胡月平均工资的10倍经济赔偿金24167元、返还罚款10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又提起了诉讼。
该公司认为,老胡的工作为保安,工作性质本就与普通员工有所不同,公司有权安排他值夜班,但他不服从企业管理,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工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并无不当,因此无需赔偿。老胡则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2014年4月14日之前双方也均按照此约定履行,但2014年4月14日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上夜班,而夜班的工作时间为13个小时,故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要求被告上夜班,实际是变相强迫被告加班。在被告仍按原工作时间上班的情况下,原告两次对被告处以50元罚款缺乏合理依据,故罚款100元应退还被告,还应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24167元。据此,吴中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需依照仲裁委的裁决,赔偿老胡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