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关于本条,施行的难点是什么?该怎样破解?
答:难点在于包装物、废弃物处理与监督。
关于处理,在包装物与废弃物的处理上,可以集约化处理,让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每天收集,定期送交处理,可以适当付费,避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自我处理的主动性不高与程度不深,且有利于避免相关资源的浪费与环境的保护。
关于监督,每一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固定区域,不定期监督巡查各个区域。
此外,可以不定期组织考察生产者经营和使用的黑土地质量与送交处理的包装物与废弃物的比例,择优予以物质奖励。
问:《黑土地保护法》提到“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请问,在“政府主导”这一块,专家有何建议?
答:“政府主导”关键在于“主导”。所谓“主导”,包括:
一是以政府为主要职责主体,强化政府在保护黑土地中的主体地位与主体责任,政府不得转移这种主体地位与责任。
二是统筹规划。需要因地制宜、用养结合,将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相结合。这其中,可以使用激励机制,对于在有限的黑土地上,科学生产、经营与使用,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予以奖励;对过度开发导致黑土地受损甚至严重受损的,应当予以处罚。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是统一而非对立的,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因此,需要科学制定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将保护与利用统一起来,运用政策与市场两大抓手推动黑土地的发展。
问:《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的地方财政比较困难,出现了以上问题,请谈谈对本条的理解。
答:本条是将黑土地的资金落到实处,为的是压实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财政困难不能影响专款专用,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和现存的绩效考核机制不无关系。黑土地的保护与开发在短期内不容易出政绩,致使一部分地方政府的投入不足,甚至出现了截留与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建议:
1.设专款账户,并由三方签批。
2.在对待所在境内存有黑土地的地方政府考核,应当将其纳入其中,不能仅以GDP的增长数字论。
3.强化责任追究,甚至一票否决。本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分为不同情节,依次加重。在情节的考虑中,需要关注截留与挪用的资金数量、用途、归还时间及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严肃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