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纪检室把推动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环节,突出抓早抓小,通过开展常态化组织提醒、履责约谈、函询谈话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对轻微问题线索或苗头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让被谈话人“红脸出汗”。
组织提醒常态化。对党员干部存在不符合党员身份要求,不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精神的,分局政委及纪检室主任及时开展谈话提醒,并建立谈话提醒廉政档案。今年以来开展了40余次任前谈话及提醒谈话。
履责约谈常态化。今年以来,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3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履责约谈,使有责必担、失责必追、问责必严在全区渐成常态。
函询谈话常态化。对党员干部信访举报反映具有一般性,比较轻微,或者经过研判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已退出现职、反映问题时间久远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反映个人勤政方面等问题,由负有监督责任的纪检组织按照问题线索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并在接受函询对象作出说明时进行谈话。
警示告诫常态化。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由纪检监察组织予以诫勉谈话。